专家传真-初探以仲裁解决SEP侵权争议之可能性

SEP侵权诉讼从电脑、手机时代迄今方兴未艾,伴随数位转型及5G、IoT、AI等新技术发展带动穿戴装置及智慧汽车普及,SEP侵权诉讼战场从科技及通讯产业扩展到其他产业,例如专利授权平台Avanci成员对欧洲汽车业者提起的SEP侵权诉讼。

全球化下SEP利用人的产品销往全球,因智慧财产权保护采属地主义,SEP权利人可能在任何利用人产品销售的国家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导致相同当事人间可能同时在多国法院进行侵权诉讼,甚至发生某些国家法院对一方当事人下达禁制令,以禁止其至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或执行禁制令。

国际上越来越常运用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ADR)处理智财争议。例如,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及新加坡设有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供当事人调解、仲裁、专家决定等ADR服务,处理争议类型涵盖契约争议(例如授权、研发、经销、IT、资料处理等契约争议)及非契约争议(例如专利侵权),迄今已受理超过800件ADR案件,且大部分案件系于近年提交。可见以仲裁解决智财争议,确有其优点而逐渐为当事人接受。

以仲裁解决SEP争议可能有下列优点

仲裁人专业性: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选择己方之仲裁人或合意选择仲裁人,故可选择有经验的智财专业律师或技术专家担任仲裁人,目前一些国际仲裁机构设有智财仲裁人名册,即使当事人无法合意选任仲裁人,仲裁机构亦可从名册指定专业仲裁人。

保密性:法院诉讼程序及判决须公开,若选择仲裁具保密性之仲裁地,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断均不公开,对于SEP权利人,可避免因法院判决公开导致判决就特定利用人所认定之授权费率被其他利用人知悉。另仲裁判断仅具相对效力,纵使SEP权利人之专利在个案被仲裁庭宣告无效,对各国智财专责机关亦不生拘束力,在仲裁判断不公开下,有可能SEP权利人之专利虽在特定仲裁案件被宣告无效,但其仍得对其他利用人继续主张该专利(除非仲裁判断课予SEP权利人向智财专责机关申请抛弃专利之义务),对SEP权利人可能更有利。

迅速解决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终结,无上诉程序,相较于法院之三级三审程序可更迅速解决争议。许多国家法院由于案件量大,从受理案件到进行审判程序可能要超过2年时间,无法及时因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当事人与仲裁庭在程序开始之初便可约定程序进行之时程表,可预测性高,仲裁程序通常在1至2年内终结,许多仲裁机构并提供简易/紧急程序。

节省费用:众所周知,于美国或欧洲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费用常是天文数字,致使利用人常不堪负荷而被迫和解。SEP权利人及利用人若合意以一件仲裁程序解决全球授权争议,可节省同时在许多国家法院进行诉讼之高额诉讼成本。

无属地主义之限制:因智财保护采属地主义,故在SEP争议中特定国家之法院是否有权决定当事人间全球之授权费用,恐有争议。相对而言,当事人可约定由仲裁庭决定全球之授权费用。

仲裁判断易于执行:如仲裁判断之仲裁地为纽约公约之成员国,可在纽约公约之168个缔约国声请承认及执行仲裁判断。

以仲裁解决SEP侵权争议可能有下列限制

当事人不同意仲裁:仲裁程序须以当事人间有仲裁协议为前提,由于专利侵权诉讼之当事人间通常事前无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双方未必会同意仲裁。但因SEP侵权诉讼可能同时在多国发生,为节省诉讼成本及尽早解决争议,当事人可能有同意仲裁之诱因。

专利有效性问题之仲裁容许性: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首先主张专利无效,因我国仲裁法第1条第2项规定:得提付仲裁之争议,「以依法得和解者为限」,故关于专利有效性之问题得否以仲裁解决,素有争议。此可透过立法方式解决,如香港仲裁条例于2017年增订 Part 11A关于智财权仲裁章节,103C、103D及103I即明定:所有IPR争议(包括专利有效性)在IPR争议之当事人间均得以仲裁解决。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于2019年新增Part IIA章节,26A、26B及26G亦有类似规定。

仲裁庭可否处理反托拉斯问题:SEP侵权诉讼常见利用人主张权利人之授权行为构成滥用独占地位,违反反托拉斯法。仲裁庭得否审酌反托拉斯法问题,在各国亦不相同。若当事人可约定仲裁程序适用之实体准据法或法治,甚至约定仲裁庭得适用衡平原则,仲裁庭未必无法审酌反托拉斯法问题。

结语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2018年起于香港设有中华仲裁国际中心(CAAI),当事人如将相关争议提交CAAI,并约定仲裁地为香港或新加坡,仲裁程序可适用香港仲裁条例或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且仲裁判断属香港或新加坡仲裁判断亦可适用纽约公约。未来台湾企业如遇有SEP侵权或其他智慧财产权争议可考虑透过CAAI仲裁解决,建议请熟悉国际仲裁之专业律师协助撰拟适当的仲裁条款及参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