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莹真/电话催眠式推销,签约后能不能后悔?

电销电话总是无法挂断,甚至还因此买了不需要的产品,想解约退费时又该如何处理?(图/CFP)

小莉儿子上国中后,课业一直跟不上进度,让小莉很担心。这天,小莉接到一通英语教材的推销电话,售货员狂推一款新的教材,宣称可以让国中生在两个星期内英文听、说、读、写的能力大幅进步,甚至达到大学生程度。小莉虽然心动,但是因为教材费用高达10万元,让小莉难以负荷,因此犹豫再三。

于是推销员对小莉保证,如果买了教材两个礼拜后还看不到成效,到时候可以无条件退费。小莉于是把心一横、刷卡买下教材。但是两个礼拜后,她发现教材一点用处都没有,想要退费时,却遭厂商以已经过了7天鉴赏期为由而拒绝。小莉应该怎么办呢?

通讯交易及访问买卖

接到电话推销员一而再、再而三的打电话过来,以三寸不烂之舌催眠你购买产品,无论如何婉转拒绝,却总是无法顺利挂断电话,甚至在不好意思拒绝的情况下,硬着头皮购买自己不需要的产品,应该是每个人都曾有过的生活经验

这类电话行销最让人诟病的地方,就是利用消费者在无法亲身面对、了解产品的情况下,由推销员以源源不绝的行销话术,让消费者在资讯并非完全对等与透明的情况下失去判断能力,进而购买不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因此,电话行销引起消费纠纷状况,始终在各类消费纠纷中占有极高的比例

但是话说回来,因应现代人忙碌的生活方式,电话行销也成了许多厂商重要的销售管道之一,甚至许多消费者也会仰赖电话行销的方式,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透过电话进行消费时,消费者权益能够获得有效的保障,以及让厂商在进行电话行销时,也有合理合法的行销方式可以依循,《消费者保护法》针对包括电话行销在内的「通讯交易」以及「访问买卖」,规定了几项重要规范

1.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是以书面通知厂商的方式解除契约,而且消费者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2.厂商必须以书面提供包括联络资讯、商品的内容、价格、付款日期及交付日期和方式、消费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务后的7日内解除契约(即俗称的7天鉴赏期)、消费申诉方式等资讯。3.厂商如果没有告知消费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务后的7日内解除契约的资讯,消费者可以自厂商开始告知时,才开始起算7天期间,直到消费者收受商品或服务超过4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商品并不适用所谓7天鉴赏期的规定,包括生鲜产品、客制化商品、报章杂志、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体、已经完成线上服务的线上数位内容、已拆封的个人卫生用品国际航空客运服务等。

未尽告知义务可要求退费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的7天鉴赏期,是指消费者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7天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厂商的方式解除契约。因此,消费者除了可以直接把商品退给厂商之外,也可以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例如:以存证信函通知厂商来解除契约。要注意的是,如果只以电话或口头告知方式解除契约,厂商可以不予理会,造成契约没有合法解除喔!

小莉透过电话销售的方式向厂商购买英语教材,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通讯交易方式,因此有所谓7天鉴赏期的适用,也就是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务后的7天内,无条件且无须负担任何费用,与厂商解除契约。

但是小莉却受到推销员的误导,以为在购买商品后的两个礼拜内,还可以退还商品,可见厂商并没有尽到《消费者保护法》第18条所规定的告知义务。因此虽然小莉主张解除契约的时间,已经超过7天鉴赏期,小莉仍然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契约、退还英语教材,并要求厂商退费。(本文转载自法律不难、官司不烦!专业律师亲授‧生活法律防身术》,出版社和平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赖莹真律师,以浅显易懂的方式传递法律知识,除了创立「律师说真话╳赖莹真律师」YouTube影音频道,也同步开设同名脸书粉丝团及Instagram专页,着有《法律不难、官司不烦!专业律师亲授‧生活法律防身术》。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