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个税法延续台商五年豁免条款 陆委会:仍有修正风险
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公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11月4日前持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攸关台商的海外所得5年豁免优惠条款几乎确定延续。对此,陆委会仍未掉以轻心,表示实施条例属行政法规,可随时修正,仍隐藏风险。
征求意见稿第4条载明,有关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的,或满5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者,源于境外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5年的纳税人,且在5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6年起,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换言之,过去台胞在大陆避海外所得税,只要5年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其中一年内累计离境超过90天,就可重新计算连续居住时间,等同延续过往政策。
面对陆方对台商的政策延续,陆委会表示,台商最大的疑虑仍在于,申领「居住证」是否就会被认定为大陆税务居民,而被全球追税。
陆委会指出,依据陆方申领居住证的相关办法规定,领证者是在大陆「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其税法所定「有住所个人」的税务居民,具有高度关连,相关疑虑并未厘清,仍需由陆方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