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修正新設畜牧場條例 有條件放寬周界限制
苗栗县政府提案修正「苗栗县新设畜牧场管理自治条例」部分条文,有条件放宽养猪(鸡)场周界限制,今天经县议会三读通过,盼促使畜牧业永续经营并兼顾环保。
苗栗县议会召开临时会,今天进行议案二、三读会,通过县府提出的「苗栗县新设置畜牧场管理自治条例」修正草案。
苗栗县新设置畜牧场管理自治条例2017年公布施行,曾修正1次,现行规范新设畜牧场应距离商店、机关、学校及非自用住宅(不含农舍)周界300公尺以上。
草案主要修正自治条例第4条,内容虽维持上述规范,但增订「但饲养猪(鸡)场全场设置符合水帘或负压之密闭式猪(鸡)舍、排风口外加设挡风墙(板)及喷雾除臭设施者,其距离商店及非自用住宅(不含农舍)周界得减为200公尺以上」。此外,于自治条例公布施行前5年饲养有案之原地原貌畜牧场,以及已取得畜牧场登记证,在原同意土地范围内申请增扩建、改建者,不受此限制。
苗栗县政府农业处长陈树义表示,近年不少畜牧场二代返乡接棒,欲更新设备扩厂却碍于法规,发展受限,期盼修正条文赋予适度弹性,酌予调整距离限制,让县内畜牧业得以永续经营,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