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假钞赶快用掉!法界提醒:千万不要,有刑责

▲许多民众都有收到假钞(上)的经验法界人士呼吁,赶快报警,以免触法。(图/记者姜国辉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许多民众都有收到假钞的经验,心中不爽。但法界人士提醒,千万不要再持假钞消费,否则要面对刑法「收受伪币罪」的刑责,得罚500元以下罚金。倘若是故意取得假钞而消费,那就要面临3到10年的有期徒刑,刑责很重。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李家豪指出,虽然现今电子商务崛起,伪币、伪钞情形比起以前少了许多,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民众都有收到假钞的经验。由于钞币都是法定流通货币,刑法上为了保护流通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订下重罚,避免伪币、伪钞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李家豪举出刑法第195条规定意图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通用之货币、纸币银行券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所以如果制造伪钞、伪币,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是属于重大犯罪

另外他也举出刑法第196条规定「行使伪造、变造之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收受后方知为伪造、变造之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交付于人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法律上对于使用伪钞伪币的两种情形是做了不一样的规定。

第一种是透过不详的管道取得别人制作好的伪钞伪币后使用,简单来说,就是使用之前,已经知道所使用的是伪钞伪币。就像新闻连结所写的王姓男子,知道有取得伪币的管道,因为好奇、贪小便宜的心态拿到伪币,再到以现金小额交易地方(例如槟榔摊)使用,虽然金额不大,但只要有使用伪钞伪币的情形,最少就是从3年有期徒刑起跳,虽然法院实务上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会再用刑法第59条减刑,但也是1年6个月以上的刑期。

另一种是第196条第2项规定的「收受后才知伪钞,又继续使用或交付他人使用」的情形,这条规定处罚较轻,因为行为人取得伪钞伪币的时候主观上并不知情,而且考量行为人收受伪变造货币的同时应该也有付出相当代价而受有损失,例如小摊贩卖了200元东西,拿到500元假钞,还找了300元真钞出去,那小摊贩收到了500元假钞后再去行使,比起故意去取得伪变造货币再来使用的恶性较低,因此给予比较轻的处罚。

李家豪最后呼吁,不管是恶意取得伪变造货币再行使,或是收受后方知而行使,都是犯罪,呼吁大家还是不要贪小便宜,拒绝伪钞伪币,如有发现或不小心取得,赶快报警,才是自保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