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恶房东「限租女性」竟逼跟他儿同住 管理员起底黑历史

▲A小姐控诉,房东明明在租屋广告上称「限女性」,却在事后才告知儿子要搬进来住,因而对判决结果不服。(图/镜周刊提供)

图、文/镜周刊

知名恶房东张淑晶因坑杀78名房客,遭高院重判9年8个月,不料却仍有房东未记取教训,如法炮制她对承租户兴讼行为。本刊接获A小姐投诉,指她日前承租台北市南港区一处社区大楼,房东在议约时明明表示「只限女房客」,却让儿子搬进来居住,投诉人气得要求解约,且一天未住就直接搬走,不料房东竟对她提告,法院还判决她必须赔偿6个租金,令她感到相当不服。

A小姐表示,2018年10月初,她向该栋社区大楼管理员询问,是否有房间出租,经管理员指示,看到社区公布栏有一名刘姓女房东刊登租屋广告,上面明确表示「只限女性」,A女看完屋后遂与房东签订一年租约,每月租金12,500 元 ,并给付押金25,000元。

没想到就在A女准备入住前,刘姓女房东竟告知她:「我儿子要搬进来住!」让A女感到很吃惊。由于房东违背承诺,且她儿子也已成年,A女因此向房东表达不满,双方发生争执,于是A女在一天未住的情况下,要求房东解除合约,退还租金和押金。

此举让房东对她提起解约不合法的民事诉讼,士林地院审理后,判决A女必须赔偿刘姓房东6个月租金、5%利息共8万多元,房东还对她的帐户申请强制执行;A女不服,再对房东提告返还租金与押金,士林地院简易庭于今年2月3日,判决房东必须还给A女12,500元押金,但6个月租金仍遭房东扣押。

A女表示,事后曾向大楼管理员打听,原来该名房东过去曾与多名承租人发生纠纷,做法简直就是张淑晶翻版;她表示自己只是受薪阶级,对判决无法接受,目前正打算申请法扶,继续上诉讨回公道。

对此,律师张宜斌指出,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就该事实需负举证之责任。本案A小姐就被告儿子将要搬入、遮雨板遇雨发生声响超出合理可容许之范围、被告同意于107年11月9日终止租约等有利于己之事实,无法提出相关事证以说服法院,而遭法院以未尽举证之责为由驳回请求。由于双方租赁契约关系仍存续中,纵使A小姐一天未住,仍有依照该租赁契约履行给付租金之义务;而被告亦有维持租赁物合于约定使用、收益状态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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