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 要求录取员工验梅毒 老板遭新北市府罚3万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新北市某公司招募电话客服员,对录取者要求应提供梅毒血清检验资料,经民众向新北市府劳工局检举,劳工局最后认定该公司要求求职者提供梅毒血清检验资料,与电话客服业务「无正当合理的关联,非属就业所需隐私资料」,依违反就业服务法处3万元罚锾,成为全国起因违反个人隐私资料保护遭罚案例

新北市政府劳工局指出,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2项第2款规定,雇主招募或聘雇员工时,不得要求提供非属就业所需之隐私资料,违反本规定者,依就业服务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局长谢政达表示,雇主要求求职人或员工提供隐私资料,应尊重当事人权益,并应与所从事的业务内容具有正当合理的关联,例如保全业要求提供犯罪纪录良民证银行业要求提供个人信用状况等,若雇主要求提供资料与职缺无正当合理的关联,即为所谓「非属就业所需之隐私资料」。

遭罚派遣公司虽辩解,电话客服办公场所为密闭空间,且公司提供轮夜班的员工寝室休息,为防止梅毒经由休息室被褥接触感染,才会要将梅毒检验列为必检项目。但劳工局则认为,梅毒不是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令所列必检的项目,且并非所有电话客服人员均会使用寝室休息,以及梅毒主要是透过性行为或经由伤口直接接触传染,而派遣公司无法法提出曾发生被褥接触感染之前例,所以认定违法,另外就业服务法规定雇主为聘、雇用员工从事工作者,派遣公司为应受裁罚行为人

谢政达表示,就服法相关条文去年底才修法通过,今年6月甫通过施行细则考量社会大众可能还不甚理解法令内容即立法目的,且本案为违反隐私资料保护全国第一案,因此酌予减轻1/2,仅裁罚3万元。

新北就业服务中心指出,为防止求职者因不肖雇主「新型态」不合理的规定与要求,而使求职者工作权利受损,就服法有关隐私资料包含3部分,分别为生理资讯心理资讯和个人生活资讯,雇主要求求职者或员工提供隐私资料,应尊重当事人权益,并应与目的间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才能避免违法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