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公尺测验突晕倒延误送医致瘫 员警获国赔1749万余元

员警跑步测验却瘫痪,最高法院判准国赔。(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内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务警察总队新港分驻所林姓员警,2011年9月间参加3,000公尺跑步测验时,突然昏迷倒地。因现场并无预备医护人员救护车,以致员警延误送医,最后缺氧性脑病变,一年后仍言语机能丧失无法矫治、半身不遂,不能行走,需全天候照护。员警提出国赔诉讼一审未准,二审逆转改判准1749万余元。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13日驳回上诉,准许国赔1749万余元。

判决指出,内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务警察总队(后更名为基隆港务警察局)于2011年年9月19日举行100年下半年度员警常年训练3,000公尺跑步测验。林姓员警参加测验,在下午2时左右,跑到800至1,000公尺处,突然昏迷倒地。由于现场没有医护人员及救护车,同仁临时以警车将员警载送至行政院卫生署基隆医院急救。

林姓员警到院前已无心跳反应,经医生抢救后终于恢复心跳,但仍因延误送医,导致他因缺氧性脑病变,造成认知障碍、言语机能丧失及四肢神经肌肉障碍。经治疗1年后,员警仍存有言语机能丧失无法矫治、半身不遂,不能行走之症状,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需24小时专人照护。员警不满,向内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务警察总队提出国赔诉讼,请求2900余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时,基隆港务警察总队拒绝赔偿,辩称现场预备救护人员与救护车并非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再加上民用救护车难以租借,所以现场才以备有警示灯警报器之巡逻警备车,可行使道路优先使用权,充作紧急救护之交通工具;另外现场也受有CPR哈姆立克急救训练的教官急救,并无延误送医。一审法院采信警方说法,驳回员警的国赔请求。

案件上诉二审后,高等法院却改认定现场未备有医护人员及救护车等,违反内政部警政署函知所属各警察单位有关《警察常年训练跑步测验注意事项》第6点规定甚明,故系属怠于执行职务,而有不法并有过失。再加上马偕纪念医院的鉴定意见,认为确时延误送医导致员警病况严重。二审因此作出逆转判决,改判准国赔1749万余元。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13日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