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车未礼让直行车致车祸 男获国赔78万余元确定

澎湖马公市公所工程车驾驶,未礼让干线道致车祸国赔确定。此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 (示意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澎湖马公市公所清洁车陈姓驾驶,2013年9月间驾车清洁工程车在路上执行勤务,因未礼让干线道直行车先行,贸然前进,与朱姓机车骑士相撞,骑士脑部额叶受伤,经常头晕、耳鸣。骑士提出国赔诉讼最高法院审理后,判决马公市公所须国赔78万5千余元确定。

判决指出,陈姓驾驶于2013年9月9日上午9时左右,驾驶公务工程用小货车执行职务,沿澎湖县204号道路回车道由南往北方行驶,途经该路与澎湖县203号道路交岔路口。陈姓驾驶竟未礼让干线道直行车先行,贸然前进,这时朱姓机车骑士骑乘重型机车煞车不及,与工程车相撞,骑士倒地。送医治疗后,有头部外伤并脑震荡、左手指骨骨折、左手第三掌骨骨折等状况,经过治疗后,骑士仍有耳鸣、双耳高频率听力障碍、额叶症候群后遗症,经常头晕、头痛

骑士不满,提出民刑事诉讼,刑事部分,陈姓驾驶最后被依照业务过失伤害罪,判刑2月定谳。骑士再提出国家赔偿诉讼,要求马公市公所赔偿34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姓驾驶于执行勤务时有疏失,判准国赔34万余元。案经上诉,高雄分院二审审理后,仍认定陈姓驾驶于执行公务时,具有支线道应让干线道车先行之过失,仍认定马公市公所须赔偿。但考量骑士疏未注意车前情况,也有过失,重新计算后,认定陈姓驾驶需负7成责任、骑士负担3成责任。最后二审改判准国赔78万余元。

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判决认事用法并无违误,23日驳回双方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