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2幼女出狱再杀少妇 陈昆明推给「恶魔」二审仍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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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死联盟等民间团体法务部抗议执行死刑。(图/资料照片记者孙曜樟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2010年10月,当时28岁的男子昆明化名谢先生」在报纸上刊登槟榔摊征人启事,持木棍打死来应征27岁的林姓少妇法院审理期间,辩称是「心中恶魔杀人」,一审板桥地方法院认为陈男恶性重大,依杀人罪判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台湾高等法院11日维持审判决,仍判处陈男死刑。

陈昆明把杀人归罪到「心魔」的借口,在2003年就用过。当年4月16日,他杀害原本熟识的2名刘姓小姊妹(年仅9岁和8岁),案发后企图精神病脱罪,声称是「恶魔叫我杀人、犯案时我是另一个人」,更一审送鉴定结果证实他没有精神病,不过,原本判无期徒刑,两度更审判处12年徒刑、减为6年徒刑,于2009年7月就服刑完毕出狱,隔年再杀人。

侦办案件的刑警当时即向媒体分析,陈昆明两次犯案面对警方时,都装憨厚、无辜不知情,等到罪证确凿,再推给「心魔」。2010年10月19日,林姓少妇持履历表到陈男租屋处应征,怀疑林女说他从事资源回收的母亲是「贱骨头」,萌生了杀意,向林女假称隔天再来谈一次,等20日林女再来时,即持木棍痛击林女头部致死。而10月23日凌晨,警方在他的租屋处找到死者遗体,同时也发现他还打算以分租套房名义,找其他女性目标

一审审酌陈昆明2003年杀害2名幼童,出狱后又无端杀害与他毫无恩怨情仇的林女,视人命草芥,所杀害者为幼童、妇孺,恶性重大又毫无悔意,依杀人罪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二审合议庭认为,陈男犯案时只有28岁,短短7、8年夺取3人性命,杀害对象皆为幼童、妇孺,且杀人动机不是为仇、财、情,无端恣意杀人,恶性十分重大。

合议庭指出,陈昆明犯案事证明确,所犯情节最重大之罪,审酌刑法第57条各款应审酌事项后,判死无违两公约保障人权规定,「被告被害人的性命,皆平等且至高无价」,陈男已达求生不可得、应与社会永久隔离的地步,仍判处陈男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还可上诉三审。陈男聆判后还押,表示「很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