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爱家公投公报败诉了 中选会退让改采「报纸刊登」

▲公投第12案,婚姻定义公投公报。(图/翻摄自中选会网站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中选会重新公告公投第12案(婚姻定义公投)行政院意见书一案,遭最高行政法院今晚驳回抗告全案底定,中选会败诉,不得重行公告公投意见书。中选会20日发布新闻稿找出解决之道,但非重新印制公投公报,而是将于报纸刊登意见书。

公投第12案提案领衔人为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所提的主文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权益?」中选会经公告后,又在2日修正公投公报,此举被曾献莹告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后法院裁定中选会不得将107年11月2日之中选会公投公告登载于107年11月24日之公民投票公报,抗告也驳回,中选会败诉确定。

但究竟会否重新印制公投公报,中选会先前就表示,24日即将举行投票,如果要重新印制公投公报,相关作业至少需要十日以上,更遑论招标等困难,恐将导致无公投公报之公民投票。

最后,中选会强调,10月24日公告之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9案至第15案政府机关意见书仍属有效,但11月2日公告之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9案至第15案政府机关意见书除外,为增进人民了解其内容,「将于报纸刊登前述意见书,并已制作电子公投公报公开于该会网站」。据了解,费用部分将由行政院二备金支应。

▲幸福盟不满公投公报遭修正,赴中选会抗议。(资料照/记者赖于榛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