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陈胜朗专栏/外力干涉我国核武研发经纬(血泪篇)(五之三)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本报系资料照片

档案 07

──Charles Van Doren, ACDA, to Dwight Porter [Deputy Representative to IAEA], 1 December 1972

本份解密报告提供了美国政府反对台湾进行化学处理厂设置观点,以及确保国际原子能总署(IAEA)在台湾提供保安问题。对美驻IAEA代表范多伦(Charles Van Doren)来说,最好的结果就是再处理厂不是「在这个时候中华民国建造的」。因为它不仅没有「经济价值」,而且有利于核武能力,如果中国大陆接管台湾「它将获得一个有价值的、免费的再处理厂」。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关于IAEA保安监督的作用。美台IAEA三边协定的前景令人怀疑,因为台湾已被排出IAEA的会员。该协定是允许IAEA继续检查当时正在建设中的加拿大供应的台湾研究反应器,但问题是,北京是否会迫使IAEA退出与台湾的协定。(注说:报告内说明美国反对就提供协助台湾建造再处理厂的欧洲国家进行协商情形)

档案 08

──U.S. Mission to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telegram 5045 to State Department, 21 December 1972

1972年,有关台湾试图购买再处理厂的报导传言在欧洲核能界广为流传。

消息提及台湾与英国比利时法国西德供应商的讨论。德国谈判中有一个有利条件,因为它可以提供「交货保证」,而其他国家政府则对北京的反对持谨慎态度(注说:报告内说明依据比利时COMPRIMO公司人员告知,台湾原子能委员会郑振华秘书长在这几个月内,已分别与法国SAIT GOBAIN公司,德国UHDE-LURGE集团公司,比利时COMPRIMO公司和英国BNFL公司等,洽谈购买再处理厂事。也说明美国反对就提供协助台湾建造再处理厂的上述欧洲国家进行协商情形)。美国的立场是,除非台湾具备「本土技术专长工业技能」的能力,否则台湾「必须符合」不再后续加工的条件(注说:意指再处理后钸产品的后续转化和纯化处理作业装置)。问题是,如果台湾决心拥有再处理能力,供应商最好制定出一种有保安的安排,而不是「冒风险,让台湾寻找其他途径,在控制不确定的情况下实现其目标」。几周内,美国国务院授权驻台湾大使馆转达反对台湾建造再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