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20闯25公尺路口红灯等同找死」 骑士挨撞躺90天仍输了
黄姓男子去年10月12日上午7时许骑车行经花莲县秀林乡台九线由北往南方向路段,却在穿越路口时与王姓女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骨折受伤,休养长达90天。他强调,如果当时有闯红灯,相当于是以时速20公里的速度跨越长达25公尺的路口,台九线车速通常极快,这么做等同自杀,怎么看应该都是王女以时速60公里的速度闯红灯比较合理,因此决定提告求偿78万1830元。
▲黄男认为王女开车超速,才会反应不及撞上他。(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黄男在判决书中主张,事发当天骑车行经台九线加湾段178.5公里处的路口,与王女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对方事后立即开车载他前往花莲慈济医院救治,经检查确认受有右胫腓骨骨折、右踝关节骨折等伤势,医嘱记载需要看护长达90天,算一算光是医疗费、看护费、无法工作损失(7个月)、非财产损害赔偿等等,总计求偿金额应为78万1830元。
黄男接着提到,事发路口宽度为25公尺(南北向),假如他闯红灯,相当于是以时速20公里的速度跨越25公尺,而台九线空旷、人烟稀少,车速通常极快,这么做等同自杀,王女抗辩他闯红灯显然违背经验法则,应该是对方以时速60公里的速度闯红灯跨越5.7公尺的路口(东西向)比较合理;就算退万步而言,王女直到快撞上才发现有人,可见有超速的情形,这部分还是有过失,他提告求偿并无不妥。
▲黄男车祸后医嘱认为应看护长达90天。(示意图/记者姜国辉摄,与本案无关)
王女则认为,黄男直指她在这场车祸中有过失,却没有举证以实其说,全案也没有现场监视器录影画面等客观物证,「车祸发生当时,我闻到他身上有酒味,说要报警处理他表示不用,请我载他到医院就医即可,到了医院他也在电话中向警方说明要私下处理,不报案」,如今却把错全推到她身上,实在难以接受。
花莲地院法官表示,黄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王女发生车祸为事实,事后已领取6万余元的汽车强制险保险金,而案件送至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区监理所进行鉴定,得到的回答是「肇事路口号志运作正常,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均称是依绿灯号志行驶),但该路口无监视系统可供参考,情况不明」,因此黄男的主张并不可采。
法官接着说,警方接获报案时,双方车辆都已经移动过了,无法从现场照片还原车祸发生经过,故也无法证实王女当时确有未注意车前状况的过失,最终不采信黄男的说词,裁定驳回告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