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未过! 陈由豪4.6亿不法所得 北检声请没收

▲前东帝士集团创办人陈由豪掏空东鼎案,犯罪不法所得遭检方声请没入。(图/翻摄自刑事警察局官网)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东帝士集团前负责人陈由豪被控掏空东鼎液化瓦斯公司4亿668万元案,全案去年9月已逾追诉时效,但检方认定陈最后犯行发生于2002年9月27日,还没有超过20年没收时效,4日向台北地院声请宣告没收不法所得。

陈由豪涉嫌自1997年11月14日至2002年9月27日间,指示下属填具不实会计凭证,陆续掏空东鼎公司款项,涉嫌业务侵占罪;由于陈潜逃中国大陆多年,本案所涉刑责部分适用修正刑法规定追诉权时效为10年,亦即在2016年9月截止,因此获处分不起诉。

台北地检署表示,陈由豪涉犯刑法第336条第2项之业务侵占罪嫌,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没收的时效期间应为20年,而陈犯罪行为终了日为2002年9月27日,尚未逾时效期间。陈犯罪所得4亿668万3745元,依上述规定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