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讯股东会有影 政院版公司法修正 送二读
上半年因新冠疫情三级警戒,室内集会有人数限制,无法举行实体股东会,也无法源处理线上股东会等问题,朝野各党派都提出公司法修正案,开放以视讯方式举办股东会。但是对开放幅度的见解不一,是否需要「章程订明」等议题上,有立委认为可以不经章程订明,让公司加速实施视讯股东会,但也有立委认为可能影响股东权益,而需经章程订明。
由于经济委员会日前初审公司法相关提案时,行政院版尚未确定,最后行政院会于10月底通过修正草案,民进党团提案将政院版公司法第172-2条及356-8条修正草案迳付二读。朝野各党派的修正案都已迳付二读,进入一个月朝野协商冷冻期,若无协商结论,将由院会进行表决。
院版修正案中规范,关于公司的股东会,增订在有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公司于一定期间内,得不经章程订明,以视讯会议或其公告方式开会等规定,有利公司弹性运作及保障股东参与股东会之权利。就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符合的条件等,证券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于有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的情事发生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公司于一定期间内,得不经章程订明,以视讯会议或其他公告方式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