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干政修法二度开公听会 业界质疑恐违宪

为了避免金融大股东不当干政、持股申报虚伪不实或隐匿,金管会今年4月时预告修正金控、银行法,将大股东干政入法重惩,包括对大股东本人可处最高5,000万元罚锾、限制持股的表决权行使、限制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当选董事、甚至解除董事职位,情节严重者可限期处份持股。

与会业者透露,此次有多家金控参与,学界、法界也不少,各界仍聚焦在「此法授权是否太大、大股东不当干政的定义不明」等议题。

有人就提出,此次修法可能有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虞,充满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执行性上面有很大的问题,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如果大股东控制权是重要议题,为什么只限于银行及金控公司,而没有针对券商或资产更大的拥有人保险公司。

也有人提出此修法已违反司法院解释揭示的明确性原则,从外溢效果来看,也可能影响经营权争夺。因为司法院解释再三重申,人民有自由处分财产之权利,政府要求处分股份,就是一种剥夺,尤其是限期处分会造成财产损失,在实务上己有先例。举例来说,限期处分造成股价下跌,造成投资人亏损,假设处分事后被撤销,投资人可否申请国赔?都可能引发争议。

他指出,主管机关希望大股东与公司的经营保持距离,但当保险公司出现像防疫险等大幅亏损问题时,又希望大股东出资,等于没有权力监督公司管理营运,却必须对公司财务负责,不符股东平等原则。他建议应该思考的是光用委托书就能拿下一家公司的经营权,是否是好的市场机制,或符合公司治理原则。

金管会指出,将汇整二次公听会、预告时搜集的各方意见进行会内讨论、业务会报、将各界的意见加以采纳修正,会尽速将草案定案送行政院审查,力拚9月中旬立法院最后一个会期前送进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