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監投票案 桃市選委會:現實上窒礙難行

林姓受刑人声请狱中投票遭法院驳回确定,另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今天举行说明会。桃园市选委会表示,选监人员已派任训练完毕,若裁准设立投票所,现实上窒碍难行。

第16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及第11届立法委员选举将于明年1月13日举行,林姓男子目前在台北监狱服刑,户籍迁入北监。他函请中选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于明年选举时,在北监设置投票所。中选会及桃园市选委会认为若在监所内设置投票所,属于特设投票所,应明文规范,以避免争议。

林男提起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驳回林男声请确定。林男日前向宪法法庭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

宪法法庭今天下午2时举行说明会,邀请声请人代理人及关系机关中选会、桃园市选委会、矫正署到庭陈述意见。

林男委任律师指出,现行的选罢法已经可以让人民投票,只是行政机关怠惰不在监狱内设置投票所,导致无条件剥夺受刑人选举权的事实状态。因此,林男主张本件具有宪法上重要性而应受理。

暂时处分部分,律师表示,本案诉讼另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中,而选举仅在1个多月后,具有急迫性;此外在北监设立投票所的成本仅约新台币2万1500元,但可使林男与至少100多名设籍于北监的受刑人得以投票。若有违反秘密投票的疑虑,也可考虑先让受刑人投票后封存票匦。

桃园市选委会、中选会说明,选务主管机关从未否认受刑人的选举权,受刑人无法投票是个人因素导致,类似的事实障碍在受看护病人、留守军人、值勤员警、旅外侨民学生都存在,并非选务机关差别待遇或积极干预受刑人投票,而是因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必然结果。

中选会、桃园市选委会表示,监狱是受管制不公开的封闭场所,不能自由进出,也无法像一般投票所可以让公众监督。而选举是集体权的行使,选举制度设计的成本与风险应委由立法者判断,才符合国民主权原则。

桃园市选委会、中选会认为,林男的本案诉讼尚在审理中,暂时处分若准许在北监设置投票所,日后倘与本案诉讼的判决结果冲突,将可能导致此次选举陷入是否无效的法律争议,对社会产生的动荡难以估计,且影响人民对选举结果的信赖。

桃园市选委会补充说明,就明年1月选举的选务与监务人员等都已经派任训练完成,宪法法庭若准为暂时处分命监所内设置投票所,现实上窒碍难行。

矫正署指出,若要让受刑人得以投票,应由选务机关拟定措施,并在避免相对剥夺感、符合公平、通盘考量全国受刑人的前提下,由选务机关实际履勘后讨论设置投票所的合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