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額核定後 不得改列舉扣除

报税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5月报税季,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纳税人有缴税、未申报,可能影响自身权益,若未依规定申报,经国税局核定应纳税额后,将不可选择采列举扣除额来报税。

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若应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而未办理,应纳税额将依标准扣除额计算。

过去发现,少数纳税人会采用人工或二维条码申报,透过电话语音完成信用卡缴税授权,而未将申报书送达稽征机关;或采网路申报在电子申报系统完成信用卡缴税授权后,就误以为已完成申报,或未完成申报资料上传,因未完成申报,经国税局核定应纳税额时,依法不得适用列举扣除额。

国税局举例,纳税人甲君2022年有营利及薪资所得合计100余万元,已超过当年度规定免税额及标扣额合计数,却未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国税局依照查得资料课征综所税,并按甲君单身标扣额12.4万元计算,核定补税2万余元。

甲君不服,申请复查并主张,自己已在申报期限内以刷卡方式支付应纳税额,遭补税是因国税局未减除购屋借款利息支出、保险费等列举扣除额所致,请求依照补提列举扣除额单据来核认。

但经国税局查证后,甲君确实未依规定完成申报,且稽征机关已核定应纳税额,依法不得适用列举扣除额,因此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国税局呼吁,每年5月申报上一年度综所税,不要忘记确认是否完成申报程序,采用人工、二维申报者,记得提出书面结算申报书;采用网路、手机申报者,记得确认是否上传成功,可在申报上传时查看系统是否有回传完成申报讯息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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