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游牧民与唐帝国──玄奘印度求法 途经高昌国(十一)

延昌是第七代王曲干固的年号,其元年是西元五六一年,所以契约文书里的十六年就是五七六年。但是,这一年的六十干支是「丙申」,也就是「猴年」,于是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延寿是第九代王曲文泰的年号,其元年是西元六二四年,继位十六年就是西元六三九年,以唐朝年号来讲是贞观十三年。贞观十三年的六十干支是「己亥」,刚好就是「猪年」,因此这里就可以确定纪元年完全符合。与这件粟特语文书一起出土的汉文文书里出现「延寿五年」的纪年,从这项事实来看,这个结论可以说是铁证如山

女奴隶买卖条件

当时,在西亚或是欧洲都是还没有出现纸的时代。本文书是使用长四十六点五公分、宽二十八点三公分的完整纸张,明亮的米色,细致的纸纹,柔滑坚韧的薄纸。我实际看过分散在世界上各研究机关或是图书馆中亚出土文书,以我的基准来说,这张纸的品质属于中上,不过因为可列为高级纸张的几乎都是用于崇高的佛教、道教、摩尼教的经典类文书,所以就世俗文书来说,中上品质的纸可以说是最高级的。

不只如此,提到六三九年的话,玄奘在前往印度求法取经的途中行经高昌国,作为国宾备受款待,并且在以高昌王为首的许多听众面前讲经,停留了数个月加深交流,也才过了仅仅十年而已。这么说来,本文书出现的人物里,一定有几个人曾经直接和玄奘见过面吧。

大致上,买卖契约文书的必要条件有:卖主和买主的名字、作为买卖对象的物件、价格和日期。即使是在拥有稳固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人口进出少、可以相互信任的社会里,至少也需要具备上述条件。而在人口和物品的流动性增加、彼此的信赖度降低、就连细节都要规定的一清二楚才能够安心的社会里的话,换言之就是伴随着原始社会发展到文明社会的阶段,则甚至需要见证人和书记官的名字、公权力认可(画押盖印)、指定买卖物件、买卖理由、买卖后的条件、破坏契约时的罚则规定(违约担保)、第三者的权利瑕疵担保(又称追夺担保)、以及保证人等更多的要求。

这件粟特语文书并非债权契约,所以本来就不需要保证人,然而其他项目几乎全部符合上述条件。透过本文书如实地反映出在西元六三九年这个阶段,中亚的绿洲都市已经进展到相当先进的契约社会。在文字文化普及,而且是在纸张丰富的欧亚大陆东部,虽然只发现到这一件文书,可是足以推测其背后应该存在着更多相同的契约文书。

再度分析本文书日期以外的内容。卖主是撒马尔罕出身的粟特人六获,买主是汉人的佛教僧侣(沙门)张姓的乘军吉田在最近将买主张乘军视为与同时代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里的张延相为同一人。买卖物件是土耳其斯坦出生的名为优婆遮的女奴隶,价格是高纯度萨珊王朝的德拉克马银币一百二十枚。见证人为同样是从索格底亚那各都市来到高昌的粟特人四位,并且附上管理高昌粟特人聚落的书佐帕图尔的画押,书记则由书佐帕图尔的儿子乌浒安担任。可知这些粟特人无疑都是商人吧。

与汉文契约比较

在汉代以后的中国,私奴婢的正式买卖会订立买卖契约书市券、券)后交给官府,支付一定的税,官府会盖官印证明。从奴隶身分获得解放时,也要同样的手续。六三九年还是曲氏高昌国时代,唐朝尚未征服吐鲁番,在高昌国是由汉人统治当地原住民吐火罗人与外来的土耳其人和粟特人,而在那之前超过数百年以上,就已经出现了用汉文订立的原始买卖契约。

卖主石阿奴,从名字判断应该是出身塔什干的粟特人吧。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里,比曲氏高昌国更久远的有泰始九年(二七三年)的木简升平十一年(三六七年)的纸文书,作为借贷契约文书的则有建初十四年(四一八年,建初为西凉的年号)的史料。甚至,曲氏高昌国成立后,这里介绍的翟绍远,也被发现同时期有另外两件出借丘慈锦西向白地锦的借贷契约。这些锦缎应该是有货币的作用,而翟绍远肯定是商人无误。从敦煌出土的〈沙州伊州地志残卷〉(伦敦大英图书馆所藏,S367)可知,位于伊州的祆庙(琐罗亚斯德寺院),其祆主名字为翟槃。而且,近年在鄂尔多斯的统万城附近出土了翟曹明墓志墓门,目前保存在陕西靖边,可知他于五七九年过世,且几乎可以确定就是粟特人。那么,翟姓粟特人的存在应该是无庸置疑的,因此翟绍远也很有可能是粟特商人。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