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幸福住宅住户验屋官司 判决结果出炉

台东县府兴建总数300户的「幸福住宅」,在4月交屋陈姓住户委托第三方验屋公司协助验收,县府以合约未载明而拒绝,住户便提履行契约民事诉讼,依判决书所示,除非契约明订排除委托验屋,否则卖方应无理由拒绝。(蔡旻妤摄)

台东县府在2016年兴建总数300户的「幸福住宅」,在4月交屋,陈姓住户委托第三方验屋公司协助验收,县府以合约未载明而拒绝,住户便提履行契约民事诉讼,在台东地方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完成第三方验屋,法官因此驳回住户所提诉讼。不过,判决书中载明,除非契约明订排除委托验屋,否则卖方应无理由拒绝,因此,县府虽胜诉,但仍需分担诉讼费用4000元。

陈姓住户于2019年签约,2020年5月向县府表示,由于自身未具房屋检验相关专业知识,想要委托第三方验屋公司协助验屋,县府回复只办理承购户自行验屋,不包含找验屋公司。承购户认为就契约约定的房屋瑕疵或未尽事宜,县府应于交屋前完成修缮,现却拒绝他委托第三方验屋公司协助验屋,因此提告。

县府则辩称并未约定卖方必须「同意买方委托第三方验屋公司」协助验屋,仅能由买方得行使屋权,从未有必须同意买方委请第三方验屋公司为之。

法院在7月29日安排调解,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而调解不成立,不过,在诉讼程序进行时,承购户已在第三方验屋公司协助下,在9月12日完成验屋手续,法官认为原告陈姓住户之请求已被满足,因此驳回诉讼。法官裁决而本件第一审裁判费为1万7335元,无其他诉讼费用支出,酌量诉讼费用由县府负担4000元,余由原告陈姓住户负担。

依判决书所示,本案件虽驳回原告,但强调验屋程序是使买方得以透过确认房屋是否有瑕疵,并进而请求卖方负责修缮,对买方权益影响很大;又因买方未必都具备验屋专业,为使买方得以实质实现验屋目的,解释上除非契约有排除买方委托具有验屋专业之人协助验屋之特别除外约定,否则卖方应无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