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报/关于金马奖的三项隐忧

黄信尧(中)以《大佛普拉斯》获金马奖今年最佳新导演奖,但其实他甚早以纪录片导演发迹,却在执导首部剧情长片后被列为新导演。难道要执导剧情片才配被称作导演?(图/金马执委会提供)

文/翁煌德影评人世新大学传播管理学系毕业)

第54届金马奖落幕,媒体多聚焦在台湾电影的漂亮成绩,以及金马奖典礼所获得的出色回响云云。比起往年多由大陆电影囊括大奖而引致的乌烟瘴气,今年气象可说是焕然一新,充满正向能量。不过,服用完兴奋剂后,终归要恢复平静。毕竟台湾电影产业不会因为在本届获得金马奖之后就再无后顾之忧,反而,高潮过后,台湾电影成绩恐怕得再次探底。同理,金马奖本身体质上的不完善,也不会因为台湾电影的出色表现而就此消失。因此,笔者依然整理出几项金马奖的三项隐忧,皆与最佳新导演奖一项有关。其二是对金马官方提出建言,其一是对评审团的呼吁。归结如下:

纪录片导演不是导演?金马奖今年将最佳新导演奖授予《大佛普拉斯》(2017)的导演黄信尧,无疑是没有悬念的选择,因为他是作品唯一入围最佳剧情片的新导演,该得奖结果符合逻辑。

然而,任何熟悉近年台湾电影发展者,却无一人会认为黄信尧是新导演。

黄信尧以纪录片导演的身分甚早发迹,在2002年就以记录抗议天王柯赐海的纪录长片《多格威斯面》获得关注,2010年更以纪录长片《沉没之岛》荣获台北电影奖百万首奖殊荣。不过当他执导首部剧情长片之后,却被认定为「新导演」,诚如台南艺术大学的吴永毅老师近期在脸书上公开直言「金马奖这种剧情中心主义标准是一种影像歧视」。在过去的案例上来看,侯季然、朱贤哲等导演都是以纪录片导演身分发迹,却都在执导首部剧情长片后被列为新导演的例子。仿佛,这些导演过去都不是导演,得要执导了剧情片才配被称作导演。

笔者认为,金马奖唯二的解套方式,应是将该项目更名为「剧情片类新导演」,或索性分设剧情片类与纪录片类的新导演,以免再度落人口实,坏了原先鼓励新导演的美意

新导演不能入围最佳导演?翻阅金马奖历史,以首部剧情长片入围最佳导演的例子不少,好比李安曾以《推手》(1991)获得提名,其他如王童陈冲姜文名导最终甚至还拿下了最佳导演奖。然而,如果在他们的年代就设有最佳新导演奖,他们也许不见得如此幸运。

金马奖自47届(2010)年设立新导演奖,迄今八年,包括陈哲艺陈建斌马志翔张大磊、黄信尧、许学文欧文杰、黄伟杰在内共八位导演都以其作品提名最佳剧情片(黄、许、欧合导一部),自身也提名新导演。其中,陈哲艺的《爸妈不在家》(2013)和张大磊的《八月》(2016)更赢得了最佳剧情片奖。那么,为何他们却无一能入围最佳导演奖呢?

自从成立新导演一项之后,评审仿佛多获得了一个空间摆放这群新锐导演,却无视他们的作品其实也有挤身最佳导演的资格。可说一面是鼓励新导演,却又对新导演极其吝啬。

当然,这并非是金马奖的规章要求。但笔者合理揣测这应是金马奖评审长年下来的约定俗成,不过既然评审代表金马奖选出入围名单,出现如此刻意分配的痕迹,自然难以让人对金马奖全然信服反观香港金像奖就更显大器(但也是评选制度使然),《一念无明》(2016)的黄进便同时入围新导演,也能入围最佳导演。

▲因评选制度使然,《一念无明》(2016)导演黄进(右)可以同时入围香港金像奖新导演与最佳导演。(图/甲上提供)

呼吁往后金马奖评审也应施展开来,让新导演能有更公平的竞赛机会。

电视电影导演算不算新导演?由詹京霖执导的《川流之岛》(2016)今年在金马奖获得最佳新导演与女主角两项提名,虽然没有人对该作的成色有异议,但多质疑女主角尹馨毕竟已经以该片获得奖励电视作品的金钟视后,怎又会入围奖励电影的金马影后,即便规则允许,也觉得「哪里怪怪的」。

然而,「电视电影究竟是不是电影」这项讨论并非是本项重点,毕竟电影的定义一直在变动,好比卢米埃兄弟(The Lumiere Brothers)拍摄的《火车进站》(The Arrival of a Train ,1896)被尊为第一批电影的代表作,但笔者现在去火车站拍摄同样的画面,绝没有人会认为那是电影。回顾影史,获得电影奖肯定的电视电影并不罕有,况且,现在连专网路平台放映的电影都能被视作电影。《川流之岛》本不该因为其电视电影的身分而遭到歧视。

但是,另有两项争议点才是值得深思的。金马奖在竞赛规章中明确要求报名今年剧情片奖之作品必须是在去年七月一日后完成,但《川流之岛》却是在去年四月首映。然而,这并非是金马奖认定错误,规章在后头有强调电影规格应是「35mm拷贝或符合商业映演戏院放映标准之DCP」。因此《川流》应是在此之后完成DCP,故符合资格,可说是完全照着游戏规则走,没有任何问题。

▲尹馨主演的《川流之岛》已在第51届金钟奖电视电影奖项大有斩获,又再度入围第54届金马奖,虽并未违反游戏规则,却也引发外界争议金马奖认定混乱不堪。(图/金马执委会提供)

不过一部在2016年四月就首映的电影,却在2017年底角逐表彰当年杰出电影的金马奖,不免会落人口实,等于也让金马奖归结年度最佳影片的功能失效。这似乎也意味着年份距离更久远的电视电影,只要能再制作DCP报名,可能也有角逐金马奖的资格。

此外,詹京霖导演如果当初选择不报名金马奖,是否也代表他依然保有新导演的资格,得以日后再拍摄一部长片来角逐金马奖呢?类似的状况也发生在前年的新导演奖得主毕赣身上,他的《路边野餐》(2015)并非是他的生涯首支剧情长片,入围过中国独立电影年度展剧情片的《老虎》(2011)才是,但该片当初显然没有制作成DCP,也无商业发行。

近年,「公视新创电影」邀约新锐导演进行长篇的电视电影创作,有些作品甚至得以在海外影展放映。那么如果这些导演又能以进军商业院线的长片入围新导演,岂不是显得该项认定混乱不堪?

笔者建议金马奖应该重新审视相关规则,目前上述问题虽然没有被视作是严重的缺失,但如果不再严谨处理,来年只可能会引发更多争议,进而破坏金马奖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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