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并购保德信人寿案 公平会宣布通过!

▲台新金并购保德信人寿案,公平会准了。(图/资料照)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公平交易委员会今(11)日召开第1514次委员会议通过,有关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保德信国际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结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表示,台新金控公司拟受让保德信保险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保德信保险公司将成为台新金控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台新金控公司并控制保德信保险公司之业务经营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之结合型态。参与结合事业已达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销售金额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2条之除外适用情形故由台新金控公司向公平会申报事业结合。

公平会说,台新金控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营业项目主要为银行业及证券业等,而保德信保险公司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台新金控公司与保德信保险公司间是属多角化结合。虽然台新金控公司原本有朝保险跨业发展计划,但均未能取得保险执照。基于以上考量,本结合案并不致于减损参与结合事业间潜在竞争可能性,而是透过本结合案,使台新金控公司得参进保险市场竞争。

此外,公平会也观察到台新金控公司旗下台新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人业务,属保险业下游销售通路,结合后台新金控公司将同时跨足保险商品与销售通路,而产生垂直结合的情况

因此,公平会分析认为倘若结合后,保德信保险公司只透过台新金控公司旗下的台新银行销售保险商品,或台新金控公司旗下的台新银行只销售保德信保险公司保险商品,则台新金控公司须牺牲原本销售其他保险公司商品之收益,保德信保险公司亦须牺牲透过其他通路销售商品之收益。

况且上游保险业者及下游通路业者保险经纪业及保险代理业数量甚多,保险业者也可直接销售或与其他银行进行策略联盟共同行销产品,从客观上亦不易达成封锁竞争对手效果,故尚难认参与结合事业在结合后,有诱因能力从事上游投入要素的封锁及下游销售通路的封锁。

综合以上判断,公平会审查结果认为,本案结合尚无显著限制竞争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规定,不禁止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