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美OL控老板在工地性侵 「恶心漱口」结果告输了

女子老板性侵,但因漱口吐掉精液,证据不足不起诉。(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邓木卿台中报导

一名任职营造公司的女子小春化名)长相甜美,3年前陪同陈姓男老板外出看工地后,控告遭老板口射性侵害,小春当下深觉恶心,马上漱口吐掉,结果也把精液冲掉,陈男辩称工地内根本没水,也没有性侵,反批小春说谎,由于证据不足,陈男获判无罪。

检方起诉指出,2016年9月,小陈开车载小春到工地勘查,突然从正面抱住她,并以嘴巴亲吻,小春挣脱开转身要逃跑时,小陈从后面一把抓住,并趁机将她裤子脱掉,性侵得逞。

小春表示,她被小陈射精在嘴巴后,惊吓万分,内心觉得恶心,于是赶紧将精液吐在工地厕所洗手台,并用水漱口,小春不堪受辱,怒而提告。

小陈辩称,他和小春亲吻是你情我愿,否认性侵,也没有射精在她的嘴巴,而且工地原本漏水,他前一天已去工地把水关掉,所以那天洗手台并没有水,小春不可能用水漱口,更不可能用水把精液冲掉。

合议庭表示,警方在工地采得的卫生纸,以及从被害人衣服内裤外阴部阴道口腔指甲唾液采得的检体,送请刑事警察局鉴定,均未发现精子细胞,而且被害人所提供的检体,也都没有验出精子细胞。

此外,如果依小春所言,老板屡次违反她意愿强迫口交,而小春即使虑及工作不愿报警,但按常理也应该因害怕避免再与老板单独外出,才符合常情,然而她却依然与他维持正常互动。

台中高分院表示,小春在案发当天,独自搭乘老板车辆去加班,并在老板载她离开工地时,还一起向警卫说再见,自始至终均未曾向任何人求助,有违常理,因此一二审都判小陈无罪,被害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