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合併 應納事前管制思維
两大餐饮外送平台收购案对国内的影响层面广泛,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与讨论,该案目前仍在公平会要求补件的程序中,犹待定夺。不过依据过去的经验,除非禁止其结合,否则以本案影响市场的程度,公平会极可能在附加多项附款后始予放行,因此附款的设计,与是否能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关系密切。
公平会在民国一一○年处分Foodpanda案中,曾将案件相关市场界定为「餐饮外送平台」,但查本次参与结合的事业,无论登记名为「优步福尔摩沙」、「优食台湾」或「富胖达」,其所营事业皆无餐饮业这项,而是以资料处理、电子资讯供应及第三方支付等服务为主,显然两大外送平台的本质,仍是透过持续搜集数据资料并利用演算法,提供餐饮递送服务的数位科技公司,因此本结合案的附款,必须能够反映参与结合事业的定性。
Foodpanda与UberEats自进入我国以来,持续保持市场第一与第二的位置,且与其他品牌相距甚远,倘两大巨头合而为一,市场结构的高度倾斜可以想像,对消费者或餐厅而言,未来欲使用餐饮外送服务,将更依赖结合后事业且难以回避,因此结合后的事业,足堪以欧盟「数位市场法」所称「守门人」事业比拟,也就是结合后事业除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且有持续不变的市场地位之外,它还是企业用户接触终端使用者的重要管道。
由于餐饮外送服务的竞争力来源,仍在于大量数据资料搜集以及不断优化的演算法,因此对于许可结合的附款,得参考「数位市场法」第六(九)、六(十)条的规定,对结合后事业课以「资料共享」义务,作为许可结合的「条件」而非只是「负担」,即非履行结合条件的要求,结合许可不能生效。其作法包括命结合后事业建立机制,在终端消费者提出要求时,就该消费者使用平台所提供或产出的相关资料,得有效行使资料可携的权利,以利竞争平台取得使用者资料而得加以利用;此外在餐厅用户要求下,平台亦应免费提供餐厅用户使用平台时提供或产出的集合性或非集合性资料,当其中包含消费者个资时,平台必须有完善的设计,事前取得消费者明确的同意。相关的方案与机制必须经公平会审查确认,以判断许可结合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两大餐饮外送平台一旦结合所形成的市场结构问题,绝非日后藉认定存续事业滥用支配地位再加以裁罚能够有效解决,尤其数据库的整合,将使结合后事业的能力更为强大。唯有导入「事前」管制的思维,提供突破市场僵化结构的机会,才有改变现况的可能。餐饮外送平台是资讯科技的应用服务,是数位经济无处不在的鲜活案例,公平会欲展现其维护数位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本结合案实有指标意义,吾人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