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俸钢/分尸案真的这么猎奇吗? 还是只是你的三观被吓坏了

▲这种看起来「不是自己理解范围之」的杀人事件产生的恐怖效应就因此远大于其他更直接的生命威胁。(图/翻摄自免费图库pixabay)

近日台北华山地区发生了疑似性侵不成杀人分尸新闻事件,由于更早前才发生了另一起恐怖情人的杀人分尸案,因此这样骇人听闻的犯罪行为,成了近期社会关注的焦点

多数的社会大众,倾向由自身的心理社会经验,外推这个世界的整体状况,因此对于这类和自身经验有着明显冲突的人类行为,会格外容易产生扭曲和恐慌的心态,其实这样的想法与真实世界的状况并不相符。

就这个新闻事件而言,依笔者为文至今的新闻资讯来看,嫌犯本身在犯行之前的人际行为,并没有特别的异常,周遭认识的人对他也没有特别的恶评,只有疑似婚外情的对象怀孕并抱怨已婚的嫌犯始乱终弃,另外有嫌犯性关系复杂的传言。

一般论者对这个新闻事件第一个关注的焦点是分尸。

事实上,凶杀事件在台湾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在台湾的故意杀人件数,从民国90年的全年1072件,到民国106年的全年399件,整体来说是呈现下降的趋势,平均来讲每年遇到这类事件的机率低于10万分之2,死于交通意外的机率是这个的10倍。

但是由于人类心理一直对于交通工具的掌握拥有非常强大的自信心,这种看起来「不是自己理解范围之内」的杀人事件,产生的恐怖效应就因此远大于其他更直接的生命威胁,这也是人类心理的一个很大的误区。

▲华山分尸案嫌犯陈伯谦。(图/合成照,照片来源:爆废公社、记者黄克翔

如果就目前笔者可以找的科学研究来看,对照本次新闻事件,有几个常见的论述可能需要澄清:

1、杀人分尸者一定是邪恶的「异类」?其实杀人分尸案的发生率在世界各国差异颇大,瑞典的研究30年间(1961-1990)共有22件杀人分尸案,芬兰的研究在10年间(1995-2004)有13例,波兰在50年间有30例,但在中国,光是上海市的范围内,在2005到2012的8年间,就有24例。

但他们的共通点是,这些杀人者在统计上,有大多数是被害者的家人或认识的朋友,2016年波兰Konopka的研究,25个已知凶手的分尸案中,有22例是熟识者犯案,在2013的中国上海的案例中,24例里熟人犯案也占了22例。

多数的犯罪者,都是足以与我们相熟互动并不太会被认为是怪物的一般人。

2、分尸的行为太诡异了,会做这种事的一定是变态?不同国家的研究,几乎都有接近的结论,多数杀人分尸的动机,都不是事先预谋,而且大半是情感纠纷,并且是杀人者在情绪激动下的产物。

分尸行为的主要动机,大多是准备淹灭证据,中国上海的研究特别将分尸者的动机予以分析,他们的尸块数多半在20块到30块之间(远高于台湾近日的两个新闻事件),且由于各种监视器密布,因此导致了将尸体分解以利搬运的结果。

3、最近发生的两个案件凶手都具有运动类型的教练身份,这种人一定有暴力倾向?早期如瑞典 1998年发表的30年研究,确实有超过一半的加害者手法上表现较俐落,并且有特定的职业背景,如屠夫、外科医师、军人、猎人,但越到近代的研究,这样的情形越不显著;例如中国上海的案例中,24例只有5例是厨师。

而且另一种现象开始变得明显,就是犯罪者其实会在网路上临时搜寻分尸灭迹的资讯,至少有4例(占1/6)显示手法特别,但犯罪者并没有相关经验,完全是照网路上的资料来下手的。

4、分尸之后还把乳房保留下来,这一定有问题,是变态?其实就人类行为研究里,最常出现类似行为的,不是一般的犯罪者,而是战争。1993年 Mackinnon 一篇针对二次大战的研究,就指出德军、日军都有类似的切割女性乳房、子宫的战争暴行。

更为人所知的,在2008Weitsman 一篇分析1990年代波士尼亚(Bosnia)和卢安达(Rwanda)战争中的性暴力就指出,在军队中允许性暴力的状况下,普遍的会出现对敌方女性严重的性凌虐,包括用强酸和利器毁损下体、切下女性乳房、子宫等行为。

我们可以假设这种对女性第二性征的暴力,有背后的色欲杀人的行为解释;如果再加上对于一些序列杀人犯的个案研究(如 Jeffrey Dahmer、Jerry Brudos…),也确实会让人怀疑这种取下乳房并另行保存的行为有背后的意义。

但就多数杀人分尸的案例来看,如波兰的例子里,30例中只有3例和性侵相关,中国上海的24例中,性侵相关的也只有2例。也就是说,身为少数中的少数,我们可以抱持着行为分析的合理怀疑,但别忘了不要用特定怪异的个案做过度延伸或以偏概全。

Myers 在一篇2004年发表、以青少年时期就开始有偏差行为的序列杀人犯研究就指出,如果这样的个案,其动机确实有异于常人的性偏差,那么最常出现的一些人际异常表现,会长期的出现在犯罪者的过去史中

包括「没有同理心」、「不会有罪恶感」、「有被逮捕的过去史」、「神经心理学的异常」、「在学时有严重适应不良」、「家庭系统严重失功能」、「家暴」、「人际关系常出现暴力行为」…等,这些在统计上出现的比例都接近或超过9成。

因此在对目前仍然真相不明的刑事案件中,用特定猎奇的个案来去看待当事人,除了容易影响犯罪客观的调查,给予刑事司法系统不当的压力之外,更容易让社会大众对身处的现状产生不必要的扭曲和误解,识者当引以为戒。

●作者王俸钢,彰化基督教医院司法精神医学中心主任。现任台湾司法精神医学会常务理事,专长司法精神医学、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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