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200元」拿酒瓶砸女! 石材美容师遭重判7年6月
▲陈男在公园内持酒瓶朝王女头、肩部打,抢取她200元现金。法官依强盗罪重判他7年6月徒刑。(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陈姓男子年初见王姓女子独自1人在公园里吃东西,认为有机可乘,竟突然兴起贪念,拿起一旁玻璃酒瓶朝王女头、肩部打,致王女脑出血、颜面撕裂伤,趁王女无法反抗时抢走现金200元。台南地院审理时认为,陈男正值青壮年却不思循正途赚钱,考量他羁押前从事大理石美容工作,月收入5至6万,最后依强盗罪,判他7年6月有期徒刑。
陈男2月18日上午近7点时,在台南公园见王女独自一人在吃东西,竟兴起盗念,趁王女不注意时拿玻璃酒瓶朝她头、肩部打,导致她脑出血及颜面撕裂伤。陈男见王女已无抵抗能力后,随即抢走她身上的现金200元、健保卡及提款卡1张。路过民众见状即报警将王女送医,陈男当场被依强盗罪送台南地检署侦办。
陈男到案时辩称,王女曾向他借款1600元,他当日想讨钱回来,但最终因索讨不成还遭辱骂,心有不甘之下才拿出电蚊拍攻击王女,而王女也在事后主动递出钱包。陈男的辩护律师认为,王女自行交出钱包,应该算是自愿偿还积欠债务的行为,而非强盗行为。
台南地院审理时,依受害人及相关证人说词,认定陈男所言为狡辩、卸责之词,故不采信。法官审酌,陈男正值青壮年,本应奉公守法谨慎行事,却不思循正途转取所需,还拿玻璃酒瓶伤人,考量他羁押前从事大理石美容工作,月收入5至6万,最后依携带凶器强盗罪,判陈男7年6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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