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我思-台风来袭 顶楼违建成隐形杀手

图/本报资料照片

据内政部营建署2023年统计资料,全国违章建筑总量高达7万多件,在都会区中这些违建以「屋顶铁皮加盖」与「阳台外推」为最大宗,台湾地处台风易侵袭地区,这些没有经过结构评估的铁皮加盖,大部分因年代久远失修,在台风期间因为强风吹袭,成了空中不定时、不定向炸弹,铁皮被掀翻导致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

当顶楼铁皮加盖伤人时,要问,顶楼是属于谁的产权?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0条第2项规定,顶楼平台可作为火灾的避难场,同时还放置避雷针、共同天线、水塔等公共设施,故不能让一个人专有,是全体住户共有,属于共有部分,若是没有约定顶楼铁皮的分管协议,当顶楼铁皮加盖伤人时,若因修缮、管理疏失造成他人之损害,须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常见到的纠纷是,顶楼原本的屋主加盖铁皮,卖出房子后,后手并未接管加盖铁皮的产权,而顶楼亦未有任何的阻碍,阻止其他共有人进入使用,此时加盖铁皮因动产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即公寓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取得该铁皮屋顶的所有权;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管理。

这时,若发生台风铁皮加盖损害事件,就非仅由顶楼的屋主负担赔偿责任,民法第191条第1项、第18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91条第1项后段所谓「设置」系指建筑物或工作物于建造之初,因设计不当或施工不当等原因致有瑕疵,「保管」则指于建造后未妥为保管所发生之瑕疵而言,故不论瑕疵于建造之初即已存在,或建造后始发生,如建筑物或工作物之设置或保管有欠缺,其所有人即应依该条项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