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显著的限制竞争疑虑 公平会通过迪士尼与21世纪福斯结合案

公平交易委员会。(图/记者纪佳妘摄)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针对迪士尼公司(The Walt Disney Company)与21世纪福斯公司(Twenty-First Century Fox, Inc.)的结合案,公平会认为,结合后并无提高潜在竞争者参进障碍,不致对国内电影片发行及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市场竞争程度产生实质减损效果,因此公平交易委员会于昨(3)日第1404次委员会议,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结合案通过。

公平会指出,迪士尼拟透过参与结合事业间之合并,取得21世纪福斯全部股份,并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业务经营人事任免,属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1款、第2款及第5款之结合型态。因参与结合事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已达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规定之申报标准,且无同法第12条除外规定之适用情形,故于结合前向该会申报。

公平会表示,在本结合案后,参与结合事业于国内电影片发行市场合并之占有率排名维持第一,但我国电影片主要发行商原本就是以美商居多,参与结合事业仍需面对国内外电影片发行商共同竞争,且国内电影映演业不乏大型且具有经验连锁影城业者,该等业者仍保有选择交易对象、放映电影类型及放映档期机会。又对于国内电影制作业者而言,除参与结合事业外,仍保有选择与其他国内外电影片发行商交易之机会。

公平会也指出,21世纪福斯仔此结合案完成前,将分割部分频道予他事业,故本案结合后参与结合事业于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市场之占有率将反而下降,且尚有众多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业者与参与结合事业竞争。又结合后并无提高潜在竞争者参进障碍,不致对国内电影片发行及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等市场竞争程度产生实质减损之效果,并无显著的限制竞争疑虑。公平会审查结果认为,该案结合尚无显著限制竞争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