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庭不受理在監投票 尤伯祥不同意:受刑人遭系統性歧視

受刑人林祐良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于总统大选时,在台北监狱设投票所被拒绝,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假处分声请。林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今裁定裁判宪法审查声请不受理,暂时处分之声请驳回。

宪法法庭指出,声请人声请裁判宪法审查,虽是以确定终局裁定对宪法选举权与选举制度的关联认识错误,且未审酌宪法第129条「普通选举」的意涵,主张终局裁定侵害他受宪法保障的选举权与平等权,但是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定暂时状态处分的声请,还无法形成声请人本案诉讼胜诉可能性较高的心证,如准许定暂时状态处分,对权力分立、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等公益可能造成的损害,远甚于未准许声请而其事后获本案胜诉的损害,才不认为有准予定暂时状态处分的必要。

宪法法庭也说,林祐良认为最高行政法院对宪法选举权、选举制度「认识错误」,但林的意思是以他有请求选务机关为他设置投票所的立论为前提,此部分主张无理。

因本件裁判宪法审查的声请显无理由,宪法法庭依宪法诉讼法规定不受理,也因声请不受理,林有关暂时处分的声请也应驳回。

大法官尤伯祥出具部分不同意见书,认为选举权不仅是投票权而已,也是被平等对待的前提,更是其他基本权经由民主程序获得确保与实现的最重要后盾。尤说,系统性剥夺部分选举权人投票机会,必然动摇民主基础,当声请人的选举权遭到剥夺,为排除侵害,可请求国家于监狱内设置投票所或其他使他得选举投票的必要作为。

尤伯祥称监所受刑人的选举权遭到长期的系统性剥夺,实际上是一群已遭到「系统性歧视」的公民,但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对林祐良所受歧视完全无视,他认为本件声请有宪法上重要意义。

大法官黄昭元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许志雄也加入,他们认为声请人争取总统及立委选举投票日,距本离今天已不到1个月,在如此短的期间内,就算宪法法庭准许暂时处分,也难以实际执行,只会引发政治争议。何况日后本件原因案件的裁判确定后,如对声请人不利,他仍有再次声请宪法法庭判决的机会,届时在无选举时间压力的情形下,反有更充裕的时间审理。

黄昭元支持不受理声请的另一个考量是「司法与立法的功能区别及角色分工」,他质疑解决受刑人事实上无法投票所涉的制度规划、解决方案,是否适合由法院自为决定?

宪法法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