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隔19小時找上門...台南女被訴竊盜 「這理由」法官判無罪
台南胡姓女子被控去年11月30日晚间,窃取侯姓摊商在中山路上摆放衣物及饰品2袋、计约3万7千多元,随后即骑乘YouBike返回北区9楼居所,侯报警处理,经警调阅监视器影像,还原其逃逸路线,找上胡女,经当庭勘验,法官认相隔19小时仍无法确切辨识影中人身分,判她无罪。
「我没有窃盗」胡女坚词否认窃盗,辩称不知道监视器拍到的人是不是她。她说,警察有进来她当时住的居所搜索,并没有查扣任何物品。
台南地院审理时当庭勘验,认12月1日凌晨1时21分许有名女子推着推车,搭乘电梯往9楼,及警员隔天晚间20时09分至胡女居所访查密录器影像,检方认该女子即为胡女。然而,电梯门开启,该女子推着推车走出电梯左转离开,因拍摄角度无法辨识楼层位置。
台南地院指出,警员案发隔天晚间至胡女9楼居所访查,虽发现该居所门前有放置1台推车,但距离该名女子前晚用推车载运物品搭乘电梯时间,已相隔约19个小时,无法确认是否为同1台推车,纵属同1台推车,因该台推车于警员访查时是放置于公共空间,大有可能被其他人士来来去去使用。
同时,依警员密录器影像截图所显示时间与侯遭窃取财物时间已间隔19个小时之久,但因监视器摄录影像多呈模糊或衣着颜色失真情形,难以与胡女真实体态或衣着特征仔细比对相似之处。
且监视器所摄得女子影像,将口鼻、面颊等处覆有口罩,遮掩大部分面容,仅露出头发末端、前额,脸部特征甚少,上半身也为粉红色外套覆盖,显露在外身体部位不多,难以与胡女五官、上半身或手部模样相互比对。法官认举证不足,认胡女无罪。
台南地院当庭勘验监视器及密录器,法官认相隔19小时仍无法确切辨识影中人身分,判胡女无罪。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