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世文贪污特别费、县政费5万余元 再加判5年10月
犯下多起弊案的前桃园县副县长叶世文,已经遭判刑14年定谳,发监执行。在2008年到2013年间,不实请领特别费、县政业务费等共12万余元,再遭检方追加起诉。一审法院将他重判8年,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14日仍认定他犯贪污等罪,但高院认定他诈领金额为5万余元,因此改判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
叶世文因本案日前再遭监察院弹劾,送交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公惩会也在上周决议对他撤职,并停止任用2年。
叶世文(72岁)于2011年担任营建署长期间,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远雄集团总裁赵藤雄贿赂4百万元。2013年他转任前桃园县副县长后,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中收受赵行贿1600万元。检方之后又查出他于营建署长任内,在「新竹眷改案」尚未招标前,预先向赵藤雄期约索贿2200万元,另外检方也查出他帐户还有3300多万元不明来源的财产,检方针对4大犯行,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重判19年,二审改判21年。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2016年4月间,先将「林口A7住宅弊案」判刑定谳,其余部分撤销发回更一审,叶男遭判刑7年定谳,发监执行。而2017年的高院更一审认为他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中期约收受2600万元,实际取得1600万元贿赂,这部分判刑7年6月、褫夺公权5年;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3年、褫夺公权3年;另宣告没收犯罪所得3300余万元;「新竹眷改弊案」仍无罪。案经最高法院于2018年4月间驳回定谳。高院2018年5月间定应执行有期徒刑14年。
至于本案乃检方查出,叶世文于2008年9月20日以及2013年6月间,在担任营建署长时,在无足够单据可供核销的情况下,要求署长室秘书取得餐厅已盖店章的空白收据,自行填载不实消费内容后制造公文核销,共诈得署长特别费2万4400元。此外,他在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间担任桃园县政府副县长期间,为了诈取副县长特别费及县政业务费,利用相同手法让属下制作登载不实餐叙、赠礼对象的公文核销,共诈得9万8679元。检方因此追加起诉。
一审重判8年、褫夺公权7年,不法所得均没收。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14日宣判,高院仍认定他犯《贪污治罪条例》中的「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等多项罪名,改判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夺公权3年。可再上诉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