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学妹性侵遗体…当过风纪股长可判无期?高雄地院:被断章取义
台南嘉南药理科技大学大二生黄仲佑2015年时勒毙竺姓学妹后,将尸体载至高雄柴山上丢弃焚尸,甚至在焚尸前性侵辱尸。有媒体以法官认为黄男「曾任风纪股长为由,可教化,方得轻判无期徒刑」报导,引起社会大众议论。对此,高雄地院也发出澄清,认为报导有断章取义之嫌。
高雄地院澄清全文如下:
一、本件被告黄男与被害女子为某大学学长学妹关系,被告于2015年3月间因求欢不成,遂徒手掐住被害人颈部致其窒息,经被告以手指测试被害人鼻息后查无呼吸现象,误认被害人已身亡,再对被害人为性交行为,事后为图湮灭罪证,竟以火烧方式毁尸灭迹,弃置在人烟稀少之山区。
案经雄院审理认定黄男犯有杀人、污辱尸体、放火烧毁他人尸体致生公共危险等罪,并审酌被告无前科、行为后坦承犯行、曾透过辩护人表达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之诚意,且考量被告实际上因对被害人产生好感,未获回应,两人独处时求欢不成,遂积压不满及愤怒情绪,因而暴起痛下杀手。而被告同学、老师对他的观感则是「很善良、但胆子较小」、「担任风纪股长,感觉他很尽职,对同学有需要都会尽力帮忙,大部分同学都满喜欢他的…」、「被告平时对人很好,可能是体型关系很多人对他有言语上的侮辱,但是他也没有表现不开心」等情,得见被告在班上人缘尚佳,同学多表示难以相信被告会犯下此案,希望被告能好好悔改。
换言之,本案判决已衡酌被告之平日素行、社会人际关系,在积压之不满、挫折感等情绪刺激下冲动杀人,与预谋杀人或无差别杀人之情节显不相同,且犯后深表悔意,方认定被告尚有经教化后再融入社会之可能,而于2016年 4 月 15 日判处被告杀人部分,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污辱尸体部分,处期徒刑2年;放火烧毁他人之尸体,致生公共危险部分,处有期徒刑 1 年 8 月;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本案经被告及检察官提起上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于 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侵上诉字第1号判决认定本院原判决关于放火烧毁他人之尸体,致生公共危险暨定应执行刑部分,因刑法第38条没收规定之修正未及适用,而予以撤销,仍判处有期徒刑1年8月(与本院判决刑度相同);其他上诉驳回;仍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至于就犯罪事实之认定则与本院之认定,并无二致。
最高法院业于2017年1月25日判定上诉驳回,全案已告确定。讵料,今日媒体报导再度指称本件业已三审定谳之案件,仍应以强奸杀人罪论处被告罪责,甚或指摘法官认为被告当过风纪股长,即有教化可能性,而得以免死等情,实属昧于事证,且有断章取义之嫌。倘若因此而导致普罗大众产生对本件案情有所误解,甚或以讹传讹致生对司法产生不信赖感,实非社会之福,至感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