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迫当性奴产1子…女狠杀兽父判2年半 网:被性侵赔200万?
▲新竹一名女子长期遭性侵,无奈杀继父。(示意图/达志影像/本文当事人无关)
新竹县一名24岁曾姓女子遭继父长期性侵,被迫与母亲2人共事一夫,怀孕产下一子,甚至被迫与继父儿子结婚。2016年6月,曾女不堪受辱,持刀杀死继父,再喝农药自杀未果。新竹地院一审法官审酌依杀人罪轻判曾女2年6月。网友纷纷表示「这才是真正的可教化!」、「应该要无罪」、「好心疼女生」等。
根据判决书,曾女随母亲改嫁,一同搬进育有一子的蔡姓继父的新埔家里,却不断被蔡父经常当成「性奴」性侵,还被严厉禁止在外交友,更不准交男朋友,逼迫她签悔过书、切结书、本票借据共600多万元。母亲知情后因没有经济能力无力抵抗,母女无奈被迫共事一夫,还被蔡父威胁会对曾女家人不利。
曾女长期遭蔡父性侵,每天如活在地狱,企图轻生2次都没成功,最后还替蔡父产下一子。为了掩人耳目,蔡父强迫曾女嫁给自己儿子,并要求公开宴客。
2016年6月,曾女与蔡父儿子登记结婚那天,她趁蔡父因高血压头晕之际,扶蔡父回房间休息时,拿出预藏的水果刀朝蔡父左胸猛刺,直到蔡父失去生命迹象后,她再喝农药企图轻生,送医急救后却获救,而蔡父伤重不治。
新竹地院一审合议庭法官审理案情,认为曾女受高压管教及不断性侵,加上罹患忧郁症及创伤压力症候群,犯案前辩识能力明显不足,选择最错误的方式寻求解脱,审酌其身世可悯且已获蔡父家人和解赔偿200万元。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19条,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另根据《刑法》第59条,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得酌量减轻其刑。
合议庭最后引用以上,也就是《刑法》19条之2及59条予以减刑,依杀人罪轻判2年6月,监护处分2年,盼能给予重生机会。
网友们得知判刑结果,纷纷留言表示:「今天她不杀死那个畜生,改天死的就是她全家人」、「这样还要两年半?一堆没理由杀人的都免死」、「这次大家请给法官一个赞」、「这真的才叫做可教化!!」、「台湾终于正义获得伸张了,出现了不是恐龙法官了」、「不会判太重吗……不过是杀头畜生而已」、「还要赔偿200万?太过分了吧」、「真的好心疼那位女生」、「台男可以不要再乱性侵女生好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