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世文贪污特别费、县政费9万余元 遭撤职并停用2年

叶世文再贪污,再遭判撤职、停用。(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犯下多起弊案的前桃园县副县长叶世文,在2013、2014年间,不实请领特别费、县政业务费等共9万余元,监察院上个月对他提出弹劾,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公惩会9日做出判决,决定将他撤职并停止任用2年。

叶世文(72岁)于2011年担任营建署长期间,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远雄集团总裁赵藤雄贿赂4百万元。2013年他转任前桃园县副县长后,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中收受赵行贿1600万元。台北地检署2014年指挥廉政署侦办,又查出叶男于营建署长任内,在「新竹眷改案」尚未招标前,预先向赵藤雄期约索贿2200万元,但还没收到贿赂,另外检方也查出叶男帐户还有3300多万元不明来源的财产

一审法院将叶男重判19年,二审改判21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2016年4月间,先将「林口A7住宅弊案」判刑定谳,其余部分撤销发回更一审,叶男遭判刑7年定谳,发监执行。而2017年的高院更一审,认为他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中期约收受2600万元,实际取得1600万元贿赂,这部分判刑7年6月、褫夺公权5年;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3年、褫夺公权3年;另宣告没收犯罪所得3300余万元;「新竹眷改弊案」仍无罪。案经最高法院于2018年4月间驳回定谳。高院2018年5月间定应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痛批他「严重破坏国民对于公务员不可收买性及执行公务廉洁性之信赖,甚值非难。」

另外叶世文又被查出,在担任桃园县副县长时,以不实的支出凭证和载明不实餐叙与不实的赠礼对象核销特别费4万8030元、县政业务费5万649元,共计9万8679元。监察院因此在6月分提出弹劾,移送公惩会议处。

公惩会于9日做出判决,认为叶世文严重戕害公务员形象,因此予以重惩,决议将他撤职,并停止任用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