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索贿8300万 林益世遭公惩会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
▲林益世涉贪,遭公惩会惩处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图/记者邱中岳摄)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因向「地勇选矿公司」乔中钢炉下渣契约,索贿8300万元,被依贪污罪嫌起诉。其中「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谳,已发监执行,另外贪污部分则由高院更一审中。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26日对他做出惩处,决定「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并痛批他「重创政府形象,严重损害政府之名誉。」
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间,时任行政院秘书长,由于他担任立法委员期间曾协助「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取得中钢炉下渣契约,陈启祥再度前来请托林益世时,林益世要求以8300万元做为协助处理续约之代价,并要求将该8300万元以现金分成3000万元、3000万元及2300万元3份。
且林益世为彰显影响力,在谈论过程中,以「中联董事长的人事,我上上礼拜我刚批出去的」「现在国库的印章是我在盖的」「那个政府要去请钱,到最后都我那边。」「其实行政院就两颗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长一颗印章,跟我一颗印章,两颗印章而已」
林益世还说「你比方说台糖好啦,你说我管台糖我管得到吗?我管不到啦,喔,但是你说台糖你董事长要用谁当总仔,做总仔。他公文就要送到我们这边,啊,我那,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来我就退回去,送来就退回去,你那个要当总仔,一辈子都当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间这么大间,有没有?那一间其实就只有三个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长、副院长跟我三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们的幕僚。」等不当言词。
全案经检方提起公诉后,林益世一审判刑7年4个月,二审改判刑13年6月、褫夺公权8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仅将「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定谳;至于贪污部分,则撤销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行政惩处部分,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在26日也做出惩处,决定将林益世「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公惩会在理由中指出,林益世炫耀其行政院秘书长职位之影响能力,显有假借权力,图本身及他人之利益之违失;另外未依法据实申报财产外,亦未能敬慎忠诚,清廉自持。公惩会最后痛批他「重创政府形象,严重损害政府之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