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毓兰》分局通知书竟如此践踏基本人权?
【爱传媒叶毓兰专栏】看到这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的通知书,不禁令人感慨,基本人权的保障在哪?国家的民主法治何在?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3规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经受询问明示同意者。二,于夜间经拘提或逮捕到场而查验其人有无错误者。三,经检察官或法官许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请求立即询问者,应即时为之。称夜间者,为日出前,日没后。」
夜间就是一般民众的休息时间,此时的精神活动与身体状况,都不如白天,假设在夜间讯问被告与犯罪嫌疑人,无疑是剥夺其休息时间,再者于其精神不济时所为的陈述,是否与其意思、真实相符,都会令人怀疑。
所以法律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夜间得拒绝接受讯问,警察机关不得强迫,以确保当事人陈述之任意与正确性,但是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于夜间讯问,此时应认为当事人放弃拒绝夜间讯问权,当然就可以在夜间讯问。
这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的通知书,充满了诸多疑点,第一,就是夜间询问的部分,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拒绝夜间询问的权利,但是从这份通知书上面的记载,当事人并非犯罪嫌疑人,却得接受夜间讯问,不禁令人质疑,这个案子有紧急到必须「夜间讯问」吗?第二,这份通知书记载的到案案由是「食品卫生管理法」,我不知道中华民国何时有这部法律?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施行的,应该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吧!
连案由都搞不清楚了,是要当事人到警局说明什么?
通知书的约询日期是109年12月25日下午10时,这是什么日子?没错!是西方的耶诞节,更是中华民国的行宪纪念日,但是这份约询通知书,如此践踏基本人权,大开民主倒车,这是多么讽刺,连基本人权都无法保障了,还能期待政府会重视食品安全,给人民一个免于恐惧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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