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酒醉传播妹还录影!二审认「一时失虑」逆转 恶男免囚
▲男子偷拍传播妹,最后还性侵对方。(示意图/记者董美琪摄,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一名王姓男子去年5月6日凌晨2点多,和柯姓、林姓、沈姓以及吴姓等4名好友在KTV欢唱,还叫来了3名传播妹一起同欢。3名传播妹离开包厢下班后,其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再次返回包厢,与王男及友人饮酒、聊天;不料等到4名友人离开包厢后,自己反被趁机硬上。台中高分院认为王「一时失虑」,并未以暴力之方式伤害被害人,因此依乘机性交罪判处2年、缓刑5年。
判决书指出,等到4名好友于同日凌晨4点30分离开后,王男继续与小美畅饮,直到同日约4点49分,趁聊天之际用手机偷拍女方的大腿及内裤等私密部位,随后又见对方酩酊大醉而意识不清,竟然起了狼心,先指侵后再乘机性交行为得逞,并全程用手机录影。最后,因为小美的经纪迟迟连络不上小美,赶抵包厢却目睹小妹遭硬上,赶紧报警处理。
事后,王男辩称,「我有经过小美同意,且断断续续都有与她聊天,只是抚摸,并没有插入,她没有喝醉酒,当时还有意识。」台中地院认为,王男为满足一己欲念及性欲,明知对方在案发时已陷于酒醉意识不清而不知且不能抗拒之际,竟做出乘机遂行性交犯行,因此依乘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4年。
全案上诉二审,法官认为,因一时冲动犯行,且并未用暴力方式伤害对方,加上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女方也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足见被告尚有努力弥补其过错,虽然乘机性交罪之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就算以最低刑度仍嫌判刑过重,因此酌量减刑,依法将他判处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判决确定时起1年内向公库支付10万元,且在判决确定时起2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120小时的义务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