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与独立要靠奋斗 独裁政府都想把手伸进校园

台大校园发起黄丝带活动,要求教育部不要干预大学自主。(图/须文蔚教授授权使用,下同)

作者/东华大学华文系须文蔚教授

学术自由与独立为什么要规范宪法中?因为得来不易,任何独裁的政府,都会想把手伸进校园,更有不少学者里应外合,配合政府干涉学术自由,这不可以不小心。

1949年4月6日台大发生「四六事件」,当时军队闯入校园,不经法律程序逮捕师生,时任台大校长傅斯年正告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司令彭孟缉:「若有证据该抓就抓,若无证据就不能随便进学校抓学生!我有一个请求,你今天晚上驱离学生时,不能流血,若有学生流血,我要跟你拚命!」。事实上,本案牵连甚广,傅斯年挡不住的是白色恐怖「清共」杀戮,台大及师院许多菁英死于马场町如师院赖裕传陈金目、陈水木,台大王超伦、郭琇琮、傅炜亮、叶城松、张璧坤等,或遭判刑身陷白色恐怖牢笼之中如蔡德本涂炳榔、陈英泰、曾群芳、邱妈寅、卢兆麟、张坤修等。

政治力介入校园的事件,在威权时代,不绝如缕,台大哲学系事件也很惨烈。1972年12月到1975年6月之间,在国立台湾大学校内,以「反共」之名,对国立台湾大学哲学系内中国自由派学者进行整肃的一连串行动,并导致台大哲学系教职员包括赵天仪、陈鼓应、王晓波杨斐华胡基峻李日章陈明玉梁振生、黄天成、郭实瑜、钟友联黄庆明及美国籍客座教授马乐伯遭解聘,台大哲学研究所停止招生一年。我昨天晚上到台大散步,还看到王晓波教授在傅钟下,和一群人论道,看来往事并不如烟。

到2018年了,台大管中闵校长无法上任的案子,是不是「政治力介入」,相信人言言殊。昨日来我脸书上指责我「理盲」的贺德芬教授,是法律界的前辈,我们也一同努力过「党政军退出三台」的媒改运动。贺老师的指教,让我不吐不快,就仔细说说,我担任过大学研发长,处理相关同事兼职与产学合作经验与法理。

根据教育部「台大校长遴选争议案的法律研析意见」,可以整理出以下事件的时间点:

●2017/4/28 台哥大函请台大同意管中闵兼职独董●2017/5/17 台大校长杨泮池「批可」同意台哥大●2017/6/14 管中闵担任台哥大独董●2017/6/24 台大选出遴选委员18人(含台哥大副董蔡明兴)●2017/9/22 台大「代理校长核准」管中闵担任台哥大审计委员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2017/9/29 台大与台哥大签订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2017/10/2 台大正式回函台哥大,同意管中闵兼任独董及另二项台哥大兼职

检视这个时间表所呈现的法律意涵有四:

▏一、管中闵合法兼职的时间?

控诉一个教授「违法兼职」、「隐匿独董身分」,所要依据的应当是管中闵是否违反了「国立台湾大学非兼任行政主管职务专任教师任职或兼职营利事业机构团体准则 」?

这个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其中前二项教师,均应经本校核准后始得任职或兼职。」看了上面的时间表,一目了然,台大校长批可的时间是5月17日,6月14日管中闵担任台哥大独董,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任何一个申请人或助教,透过电子公文系统,就可以知道校长是否核准了。

▏二、合法兼职是核准后起跑?还是要等五个半月「行文」后才行?

目前教育部的「专家」援引「国立台湾大学专任教师(研究人员)兼任政府机关职务签办表」上注意事项的第三点:「三、专任教师(研究人员)应经本校书面同意,始得于校外兼职。」坚称要有「书面」,钻进表格的一行小字里。我想这不是校内法规,是人事室的提醒。当办法和表格有冲突,解释上,应当回到法规本文,比较合宜。

台大作为一个顶尖的学术机构,世界金融瞬息万变,科技研发一日千里,产业借将,合理的时间流程为何?是一个月内核准后放行?还是要等六个月有公文才行动?政府难道希望以后产学合作都以这种模式进行?

▏三、管中闵担任审计委员会与薪资报酬委员是独董工作的一部份

至于因为担任独董进而成为审计委员会与薪资报酬委员,这只要检视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二项:「审计委员会应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专长。 」同法第14条之6,薪资报酬委员会之设置,就可知道,管中闵先生担任台湾大之审计委员与薪资报酬委员与他担任独董是同一件事。台大既然准许担任独董,他接任审计委员或薪资报酬委员,也是独董工作的一部份。

▏四、产学合作签约完成岂可混淆为「核准」的条件?

至于有关产学合作与收取回馈金一事,则是在核准通过一位老师兼职后,大学与企业接着商谈的契约。相关作业的要点为「国立台湾大学专任教师任职或兼职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收取学术回馈金及分配办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术回馈金,系指与学校建立产学合作关系之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新创生技新药公司(以下简称营利事业),就本校专任教师任职或兼职该营利事业,而与本校订定学术回馈金契约,并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于契约内订定营利事业赞助本校统筹运用于教学研究及校务发展之费用。」

看完条文就清楚,一定要以有「兼职」的事实为前提,才能继续讨论签约与履约的事宜,据此台大一定在5月17日以后,发文与台哥大讨论签订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的相关事宜,才有9月29日双方合约签约完成的文件。教育部的专家们,省略其中的文件往返,视而不见,才让人匪夷所思。

贺德芬老师引用报纸资料说:「党政人士指出,管中闵在台大去年9月同意他担任「台哥大」审计委员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之前,即在去年8月份出席台哥大的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的会议,当时,产学合作契约也还没签,根本不能「兼职」。」显然是混淆了产学合作契约的效力,硬把此一条件解释为兼职的「核可」!我想这是完全不理解产学合作实务的见解。

来自企业界学者专家龚天行也说:「稍有企业经验的人就知道,台湾上市企业的股东会以及董事会换届大都在六月举行,新任董事会一但选出,旧董事会就当然解任,新任董事即刻就任。而新任董事是否当选,是要在股东会选举后方能确认的。因此,台湾大与台大就管中闵教授兼任台湾大董事所订立的产学合作与学术回馈金契约,仅能在管中闵于股东会选出管中闵为独董,且他已就任后,才有可能签署,也才有意义。」

以上是相关法律、大学行政与公司治理的实况,各大学也都如此运作,不知道为何到了管中闵身上,这套规则就完全不适用了?也供大家公评。

至于在遴选程序中,是否有回避必要,或当遴选委员获悉蔡明兴与管中闵有同为台湾大董事之关系后,是否影响遴选的结果?从事件爆发以来,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开了多次会议,甚至开过校务会议,究竟还有那些程序不完备?那是教育部要说清楚的,不是我一个区区学生家长可以理解的。

▲台大傅钟上系满黄丝带。

我或许法盲,毕竟离开法学研究专业有一段时间。不过就情理言,在台湾,有什么「职务」的候选人要接受这么周延、恐怖与无穷的调查与追杀?根据经验,大概只有总统和直辖市长吧!执政党把一个大学校长的遴选,动员成总统选举,各种污蔑、戴红帽子或人格谋杀后,最后云淡风清说,以上均为子虚乌有,只有「应回避未回避」,以程序瑕疵来结案。

欣赏完如此有「张力」又「粗暴」的过程,指责政府干涉学术自由,应当不算「理盲」?

我想起在法律系大二的课堂上,李鸿禧教授问我们:「为什么宪法要明文保障言论讲学自由?不规范呼吸的自由?」

答案很清楚:言论与讲学自由是脆弱的,是要靠世世代代抗争,才能维系的!

▲王晓波教授也到傅钟支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