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決演進史

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抵触宪法言论自由争议已久,八年前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五分组曾建议妨害名誉等应除罪化,大法官昨仍认定公然侮辱罪合宪,但严格限缩适用范围,从历年来大法官解释及宪法判决,可看出大法官对言论自由的见解演进。

二○○○年司法院释字第五○九号解释虽未宣告刑法诽谤罪违宪,但在该号解释提及言论自由是人民基本权利,应给予最大限度保护,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确信而发表的言论,可免于诽谤刑责。

宪法诉讼新制上路后,宪法法庭二○二二年判决「强制道歉」违宪,大法官认为法院透过判决要求加害人强制道歉,是强制人民不顾自身真实意愿,表达违反良心、价值信念的意思,限制人民消极不表意的言论自由,干预个人内在精神活动、价值决定的思想自由。

大法官詹森林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该判决于无限上纲加害人的言论自由及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的保障,完全漠视衡酌被害人名誉权,判决强制道歉违宪不仅狭隘化道歉的社会规范功能,更直接向国人宣示「毁人名誉,赔钱了事, 若无真意,无庸道歉」。

去年宪法法庭的宪判字八号判决,再度宣告诽谤罪合宪,无论是媒体或一般人,发表言论均负有一定程度的查证义务,不得恣意散播不实的假讯息。大法官黄昭元出具不同意见书,认为即使宪法保障名誉权,但国家仍不应透过刑法手段,介入私人纷争,国家大动刑法追杀茶余饭后的闲言闲语,恐不是大砲打小鸟,而是打苍蝇。

黄昭元也认为,闲话他人的八卦虽然多属低俗的廉价言论,但也是人之常情,未必需要完全逐出宪法保障的言论市场,可透过民事赔偿保障被害人,不一定要以刑法伺候。

宪法法庭昨对公然侮辱采保守态度作出合宪解释,但大幅限缩适用范围,并订两阶段审查标准,认为国家应给予言论自由最大限度保障,但不代表任何言论均受「绝对保障」,仍得权衡被侵害之人权益、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