秧苗场打工开堆高机翻覆!女大生成植物人 雇主更一审无罪
▲台东一名女大生2017年在秧苗场打工驾驶堆高机不慎翻覆重伤,成为植物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达志影像)
台东一名王姓男子开设秧苗场,2017年间以日薪1300元聘雇吴姓女大生为工读生,协助育苗、插秧等业务,不过吴姓女大生却因为开堆高机不慎翻覆,造成其伤重成为植物人。台东地检署依业务过失伤害起诉王男,一审判王男无罪、花莲高分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月,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花莲高分院更一审日前驳回检方上诉,认为王男无责,维持一审判决。
吴姓女大生2017年间在王姓男子所开设的秧苗场中担任工读生,以日薪1300元接受聘雇,同年7月吴女在结束农田的插秧工作后,王妻将堆高机开到农田旁田埂停放后离去,将钥匙遗留在堆高机上,吴女担心堆高机挡住插秧机的动线,自行驾驶堆高机欲退往后方的产业道路,却因为操作不慎让堆高机翻覆,自己也被重压在堆高机下,导致缺氧性脑病变、颈椎骨折、肋骨骨折合并血胸等,送医救治后却呈现植物人状态。
台东地检署侦讯后,认为王男与王妻本应注意驾驶堆高机有危险性,禁止工读生驾驶堆高机,却仅口头上告知工读生不得驾驶堆高机,也未采取必要防止措施,导致意外造成,害吴女成为植物人,认为王男有过失伤害罪嫌,依业务过失伤害罪起诉王男。
台东地方法院一审判处王男无罪,二审判王男有期徒刑5月,王男不服再提上诉,主张他都有告诫过工读生不能偷开堆高机,因堆高机的修理费用相当高昂,而工读生日后也未再发生偷开堆高机的情况,而将钥匙留在堆高机上是家人工作间的默契,不清楚为何仍会发生憾事。
花莲高分院二审理认为,王男虽未叫吴女开堆高机,不过王男仍应注意驾驶堆高机有一定的危险性,除禁止非相关人员驾驶之外,也应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如应避免将堆高机的钥匙放在车上,由专人保管,王男疏于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而造成此次的意外发生,依业务过失伤害判处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
王男不服,再提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发回花莲高分院重审,花莲高分院更一审日前审理后指出,王妻将堆高机驾驶到现场,后因有事而骑车离开,将钥匙留在堆高机上,并非王男授意或默示,且王男在事发当时也不再现场,更难以制止吴女驾驶堆高机,因此驳回检方上诉,判王男无罪。
►我没有迟到,是时间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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