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身障扣除 手足不適用

国税局审查遗产税案件时,发现民众常误用身心障碍扣除额,提醒必须留意「适用对象」,只限于被继承人(过世者)的配偶、父母及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并不包括兄弟姐妹。

国税局举例,老陈2024年离世,遗留财产共2,500万元,他还有配偶阿花与一名成年子女,及另一位已成年、受老陈扶养并领有重度身心障碍手册的妹妹小美。

阿花申报遗产税时,从遗产总额中减免税额1,333万元、配偶扣除额553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万元、受其扶养的小美扣除额56万元,以及丧葬费扣除额138万元。因为阿花认为小美符合重度障碍条件,又再加扣693万元身障扣除额,因此申报遗产净额0元。

国税局解释,被继承人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严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万元,但小美仅是妹妹,不符合适用身分。

国税局重新计算,将原本算错的693万元的身心障碍扣除额移除,最终核定遗产净额为364万元,再乘上遗产税税率10%,应纳税额应为3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