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程宇奸杀小模「逃死」理由 杀人非预谋!手段非最残暴
程宇性侵并杀害陈姓小模,之所以为被判死刑而是无期徒刑的理由,主要有理由白话简意来说,程宇虽预谋性侵小模,但并非预谋杀人,且所使用的杀人工具,仅有死者随身包包背带,手段并非最残暴,也不能以有前科纪录有再犯可能,便处以极刑论断。
▲法官认为,程宇非预谋杀人,手段非特别残暴,因此判处无期徒刑。(图/记者黄克翔摄)
法官认为,程宇对小模强制性交,并无《刑法》第222条所定家重条件,基本犯罪情节以非最重。杀害小模时,非强制性交当下,为替小模穿回衣物时,因小模尖叫,临时动念杀人,目的在防止行为败露,非原本计划犯罪之一环。
另程宇使小模致死之方式,为以阻断呼吸道使其窒息而亡,所使用手段尚非特别残暴。虽然程宇有诸多辩解,乃人性畏罪常情,此等穷凶恶之徒,也未达罪不可赦地步,也不能仅以被告先前有犯罪纪录仍再犯,为判断依据。
因此即便没有「两公约」的限缩,单纯仅依台湾《刑法》对现有强制性交杀人的量刑选姓,此部分应量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法官表示,死刑为剥夺受刑人生命,为刑罚的极致,考量死刑的存废,向来都是各国刑事政策的重大议题,台湾也在近年逐渐趋向限缩,纵使经判决确定后,甚至也未予以执行,因此判决前都应谨慎。且被告所犯之罪,为法定刑死刑、无期徒刑,除强制性交罪外,还有更重的加重强制性交,因此被告非罪质最重情形,综合评价各种法定量刑基准后,仍有其求生而不可得知情形外,应以不量处死刑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