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共青团校签姐妹校? 教部:专任教师不得赴陆任教、最高罚50万
▲教育部表示,我国现职公私立专任教师,不得应聘赴大陆任教。(示意图/记者林世文摄)
近日有媒体指出,有学校教师以公假方式透过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形式,接受大陆落地招待,以及大学校院与大陆共青团校签订姐妹校等情事。对此,教育部表示,我国现职公私立专任教师,不得应聘赴大陆任教,目前已要求学校立即改正,并进行强化监督,之后如有再犯将立依两岸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裁罚,最高可处50万罚金,并可连续裁罚。
教育部指出,在去年6月20日已行文至各公私立大专校院,确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所转现行两岸政策指示,我国公私立科研机构及大专校院现职专任教师及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参与中国大陆各项国家基金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我国现职公私立专任教师,不得应聘赴大陆任教,爰重申及提醒学校转知所属人员注意及遵循办理。
针对近日有学校教师以公假方式透过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形式,接受大陆落地招待,以及大学校院与大陆共青团校(涉属陆方党政军教育机关构)签订姐妹校等情事。教育部表示,即日将再行文提醒各级学校遵循现行两岸法规及政策办理教育交流活动,勿落入统战陷阱,并要求学校应强化自我监督,做好完整的审核及交流记录,以备教育部查核,确保两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教育部提醒学校强化自我监督,在办理各项教育交流应注意活动目的、办理单位、行程安排与文宣资料等,不应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内容,以及有损我方之尊严与立场。(示意图/记者汤兴汉摄)
教育部重申,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之3规定,两岸校际书约须报经教育部许可后进行,且不得违反法令规定或涉有政治性内容。另依两岸条例第33条之1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 (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 (构) 、团体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
教育部强调,一直以来均与相关部会保持联系并主动掌握相关教育交流动态与案例,并特别查察违反相关法规之教育交流样态,教育部于近日主动查获学校办理赴陆交流或进行实习活动,内容涉及与陆方党政军机构合作或全数援用陆方提供资料,已要求学校立即改正,后续会通函学校注意并强化监督,之后如有再犯将立依两岸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裁罚。
教育部强调,各项教育交流活动均不得违反两岸条例、相关法规及现行政策,提醒学校强化自我监督,在办理各项教育交流应注意活动目的、办理单位、行程安排与文宣资料等,不应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内容,以及有损我方之尊严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