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吹哨者内部检举风 保险业须保謢工作权 设专责单位

金管会要求全体保险业须设内部检举制度,保护其工作权。(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将要求各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检举制度,须设独立性单位负责检举案件的受理及调查,并给予保密及维护工作权,预告《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修正条文草案后,考量需有一定期间配合调整,明定自发布后六个月,业者便须依规定办理

金管会表示,为保险业建置资安专责制度,强化法遵与风险控管机制,并推动保险业应建立内部检举人保护制度。

经广搜参考各方建议后,将修正六条,增订三条,主要是要求全体保险业应建立内部检举制度,并应建立大型保险业差异化管理机制

新修正条文为,明定所有保险业应建立内部检举制度,包括于总机构指定具职权行使独立性之单位负责检举案件之受理及调查、检举案件应有标准作业流程、检举内容的保密及检举人工作权之保护等事项

在大型保险业差异化管理机制部分,前一年度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资产总额一兆元以上之大型保险业差异化管理机制,符合条件起六个月内调整。

包括应设置具职权行使独立性的资讯安全专责单位(应独立于资讯单位且组织地位相当),并指派协理以上或职级相当的人担任资讯安全专责单位主管,且明定资讯安全专责单位及主管的权责

须设置专责的法令遵循单位,可以兼办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相关事项,但不可以兼办与法令遵循制度的规划、管理及执行无关的法务或其他与职务利益冲突业务

其总机构设置的法令遵循主管,可以兼任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专责单位主管,但也不可以兼任法务单位主管或内部其他职务。

还须建立全公司的法令遵循风险管理及监督架构,并明定其架构原则及权责规定,包括建立全公司法遵风险管理架构、独立法令遵循组织及权责,以及落实法令遵循效能报告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