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作社须强制成立投保单位? 劳动部出面说明

劳动部。(图/记者余弦妙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劳动部劳动保险司今(25)日指出,依合作社法成立的劳动合作社,如与社员间具有雇佣关系应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成立投保单位为所雇用的社员办理参加劳工保险。

劳动部劳动保险司司长白丽真表示,目前共有1万2127名合作社社员有加入投保,而投保单位共计有917家,近来也陆续有陈情案指出,有部分劳动合作社对于能否成立劳保投保单位为社员办理加保产生疑义

对此,白丽真也特别说明,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雇用员工5人以上且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为强制投保单位;雇用员工未满5人之合作社,为自愿投保单位。故劳动合作社与社员间如具有雇佣关系,应依规定成立投保单位为所雇用之社员办理加保;如未有雇佣关系,社员本身属自营作业者的身分,应由所属职业工会办理加保,以保障其劳保权益

另外,白丽真也说,在生产合作社的部分,主要是生产加工各项农产品的部分,并不会是以农民,因此社员与生产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就会是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就必须强制加保劳保的范围假设其中有社员本身也有农保身分的话,并不能同时拥有农保、劳保身分,劳、农保重复加保的日数不可以超过180天,否则将会影响农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