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体法特定团体章程修正通过 理事长直选、订定会费

体育署署长林德福。(图/记者魏立信摄)

体育中心综合活动

为推行国体法对特定体育团体章程修正及理、监事改选之相关规定,体育署拟定「特定体育团体章程范本」及「特定体育团体办理理事长、理事及监事选举实施原则范本」,11日修正通过。

主要重点如下:

一、理事长直选,民主一次到位二、个人会员理事及团体会员理事席次,依选举得票数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总额二分之一之规定三、理事长、理事及监事参选资格公告四、于106年12月20日前申请加入会员并经审核通过及缴纳会费者,具有行使选举之权力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会员加入六、订定合理的会员入会费及常年会费七、除了个人会员,体育署亦广邀团体会员加入八、确保协会财务透明

对于之前「加入会员申请专区」的疑虑,林署长说:体育署委托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开设「民众申请加入特定体育团体专区」入口,主要是希望协会在忙于处理章程修改期间,透过协会以外的第三方来协助,系为利于民众参与而设计

网页的设计入口虽放置在中华体总网站,但其后端乃连结至体育署网站的管理后台,民众所填之个资将受到保护,无外泄之虞。另外,为免争议,对于申请加入的会员名单人数资料,署长已下令,非经许可,任何人不能任意调阅及查询,资料将受到严格的保密

针对各协会目前旧会员的情形,体育署将请协会清点在新章程施行前原有会员名册,如欲继续会员资格者应按新会员规定缴交会费后始具资格,并于12月20日前将确定名册函报体育署备查后,于体育署及该会网站公告原会员人数(个人及团体),以昭公信

此外,对于会不会有人头会员的问题?林署长表示,过去体育团体组织较为封闭,一般人民无法随意加入,因此比较容易受少数人掌控或产生人头会员的情形。未来,新法组织开放后,人民加入的门户一开,要全盘掌握会员意志绝非容易,因此,他更加呼吁全民踊跃参与,因为自主性加入的人越多,不易被操弄的中间力量将越大,这也是民主重要的价值所在,更是此次体育改革主要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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