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航客舱长遭调职为地勤 法院认调职违法判远航赔偿确定

远东航空违法调职2名员工,遭判赔偿确定 。(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远东航空张姓、王姓2名客舱长,6年前被公司接连调整职务服员地勤,2人认为公司调职违法,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一审认定公司调职有理,驳回2人请求。二审改认定公司两次调职都违法,改判远航要给付张女、王女资遣费及飞行加给各约30万元,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1日驳回上诉确定。

判决指出,2人均于2010年12月22日受雇于远航担任空服员,并同于2014年5月26日升任为客舱长,但薪资仍依空服员标准计算给薪,直到当年12月1日起,远航才依客舱长之给薪标准给付薪资。不过给付不到1年,2015年10月1日,远航将2人由客舱长调任为空服员,调职不到2个月,同年11月18日再将2人由空服员调任为运务员

2人不满,认为远航的调职违法,除了使2人薪资骤降,必须额外支出交通费用、增加通勤时间班表变动,再加上远航又未提供运务员之职前训练,使新工作内容非2人技术能力胜任,导致对2人劳动条件产生不利变更,不符调动原则,因此起诉要求远航赔偿资遣费、飞行加给等费用,非别请求37万余元、38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远航辩称,2人担任客舱长期间,对公司督导管理及工作态度言行乖张,且对于公司政策会议执行皆不配合;张女于担任客舱长适职性调查时,曾扬言飞机排班班表,让公司担心2人举措会有飞安之疑虑。而公司第1次调职后,2人对公司督导、管理采取抵抗及不配合之态度,公司认为2人显不适任空服员之工作内容,为了考量企业营运之必要,才第2次调职,并无任何不当动机

一审法院采信公司说法,认定2人造成飞安疑虑,驳回2人请求。但上诉二审后,高等法院改认定公司调动并未依照公司的工作规则系争考核标准、系争查核要点为惩处、评核辅导,故公司调职违法,应赔偿资遣费与飞行加给,各应赔偿2人约30万余元。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1日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