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
财政部赋税署署长宋秀玲说明所得税法部分修正草案。记者侯俐安/摄影
行政院2日在院会通过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扣缴义务人范围、延长非居住者扣缴税款办理期限与修正违章罚则,以优化扣缴制度,以维护120万余家扣缴单位的权益。
财政部说明,为更符合行政法上义务之事责一致原则,疏缓办理非居住者扣缴税款作业负荷,并使稽征机关得视违章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罚,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在给付各类所得时,应依规定办理扣缴,并以公司负责人(自然人)为扣缴义务人,当公司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时,可限期补缴、补报并处一倍以下罚锾,若未在限期内补缴等情况,可处漏税额三倍以下。
然过去曾有兴柜公司因一时疏忽,在给付大陆公司货款时漏未办理扣缴,被国税局查获,这笔帐算到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公司董座头上,被国税局开罚上亿元,令这位董事长大喊吃不消,后来打官司进到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也认为国税局罚太重。
由于外界屡次质疑,以自然人为扣缴义务人,承担扣缴责任过巨,有失衡平,财政部启动所得税法修法,将扣缴义务人范围,从原本的公司负责人,改为给付所得的公司、机关、团体等组织,可使扣缴规定更符合「事责一致」。
此次修法重点包括,修正扣缴义务人范围,由给付所得之事业其负责人、机关团体其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改为事业、机关、团体等本身;增订非居住者扣缴税款之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得延长5日;修正未依限按实填报或填发凭单之处罚,由现行按给付金额或扣缴税额之「固定」金额或「固定」比率于上、下限金额内处罚,改为可视其「违章情节」于所订之上、下限金额内处罚。
财政部表示,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上开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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