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法修正條文 政院公告12月4日上路
立法院7月已三读三读修正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图为桃园北区银发就业服务据点。记者郑国梁/摄影
为协助并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延缓退休或再就业,立法院7月已三读三读修正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进一步确保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权益。对此,行政院近期公告,修正条文于12月4日施行。
根据修法前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7条,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至少每三年订定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计划。前项就业计划,虽已订定在施行细则之中。但为确保就业计划让劳雇双方了解,审查会通过立委及劳动部建议,将施行细则中的就业计划直接入法,上述计划共计九项。
就业计划包括,推动中高龄者职务再设计、职场友善、延缓退休及退休后再就业、奖励雇主雇用失业中高龄者及高龄者、推动银发人才服务、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部分时间工作模式等。
在考量现实状况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时间运用与生活规划需求,当时在三读条文中也增列1项「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之部分时间工作模式」的就业计划,即增加部分工时的就业条件选择。
另外,雇主对于所雇用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得于其符合劳基法有关自请退休或强制退休规定的前2年内,提供退休准备、调适或再就业之相关协助措施;雇主依规定办理时,中央主管机关得予补助。
此外,新规定中也将为协助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主管机关应提供职场指引手册,并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中央主管机关为配合国家产业发展需要,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共同开发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产业及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