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新闻规范过严 报业公会:恐箝制新闻自由
卫生福利部近日发布「自杀防治法施行细则草案」第13条所列各款媒体报导应遵行规定,立法意旨固然良好,但其中第6款「不刊登照片、示意图、影片或社群媒体连结」,及第8款「不刊登于头版、网际网路平台首页或过度重复报导」,规范过于严苛,在没有任何除外规定的情况下,报业公会认为,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闻自由之虞。
公会举例,未来如有发生国际政要、国内外名人、重大新闻事件或群众运动、恐怖攻击之身亡者涉及自杀行为,媒体一律不能刊登照片、示意图,亦不能刊登于头版及首页;事件如果持续进行,重复报导恐亦违法而遭裁罚。本公会建议宜增加「涉及社会公益或国内外重大新闻事件者不在此限」之但书规定。
公会强调,一向致力媒体自律,有关自杀新闻亦建议各会员报参照台湾自杀防治学会暨全国自杀防治中心推动媒体自杀新闻处理原则。但新闻事件种类繁多,需视新闻特性,决定版面及内容形式,实不宜以行政命令强行规范并动辄处以巨额罚款。
为确保国人知的权利,报业公会呼吁卫生福利部博采周咨,集思广益,审慎研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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